党务公开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委发[2017]45号
校内各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党委第148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
2017年6月28日
西南政法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强化组织纪律观念,严肃工作纪律,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实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级领导干部处理私人事务,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病假、婚丧假、生育假等时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要尽力错开学校统一安排的重要活动,并妥善做好工作安排。学院党政正职、机关正副职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
第四条处级领导干部外出,应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
第五条处级领导干部工作时间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应向分管(联系)校领导请假;因公离开工作岗位,或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离渝应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正职离渝须同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处级领导干部外出应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外出登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表》)。外出开会、学习、考察、调研的,应附参会或学习通知、考察或调研方案、校内审批材料等。
第七条机关正职的《登记表》由所在机关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学院正职的《登记表》由单位党政负责人交叉签署意见。上述《登记表》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后,由党委组织部统一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机关副职的《登记表》由所在机关党总支书记及单位负责人同时签署意见,学院副职的《登记表》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时签署意见。上述《登记表》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后,由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若需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在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后,由党委组织部统一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处级领导干部外出应提前完备相关手续。如遇紧急情况,可按照请假报告流程,口头请假报告,事后补办手续。处级领导干部外出30天以上者,应至少提前1个月履行审批手续。必要时,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
第十一条处级领导干部外出应在规定时间返岗,及时销假。若确因需要,延长外出时间的,要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处级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党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处级领导干部外出,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和意识形态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公款吃喝,不得违规使用公车,不得变相旅游,不得虚列支出、虚开发票套取现金,不得违规接受吃请及收取“红包”礼金,不得有损害国家和学校形象、利益的言行以及其他违反中央、重庆市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登记表》、学习通知、考察或调研方案、校内审批等材料应作为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外出相关经费报销的依据。
第十五条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依据之一。无故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视情节及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外出”是指离渝或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1天及以上;所称“因公”是指经组织安排外出开会、学习、考察、调研等;所称“学院”是指教学单位,包括继续教育学院、体育部;所称“正职”是指正处级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西政委发〔2017〕45号附件:西南政法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外出登记表.doc 文件大小:3993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