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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自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6-11-22 10:25 来源: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浏览: 次

各学院:

  为切实落实学校“十三五”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文件要求,我校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权点自评工作方案>的通知》(西政校发〔2014〕433号)、《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权点自评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西政校研发〔2016〕26号),为保证校学位授权点自评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现将我校学位授权点自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估原则及阶段化安排

  学位点自评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以摸清家底、厘清思路为基本原则,结合第四轮学科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开展学位授权点预评估,安排在2016年底-2017年初进行;

  第二阶段:以提升层次、展现实力为基本原则,开展学位授权点正式评估,安排在2017年上半年进行。

  二、组织与领导

  (一)学校自评工作领导小组

  校学科建设委员会为学校自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各学科点自评的各项工作,并对各学科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预审,对评估结果的应用进行审议和决策。

  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为领导小组的秘书机构。

  (二)学院学位授权点自评工作小组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各学院的自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所属学科的自评工作,制定本学院所属学位授权点的自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自评报告、总结报告、各类支撑材料的初步审查、修改完善、专家进校评估等各项工作。

  学院自评工作小组应指定1人作为本院自评工作联系人。学位点大于等于2个的学院,可按参评学科数量指定自评工作联系人。

  三、评估专家组的聘请

  (一)学院自评工作小组推荐

  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组建学位授权点自评专家组。每个一级学科可推荐候选自评专家5-7名,每个法学二级学科推荐候选自评专家1名。自评专家小组人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内外知名高校同学科资深教授、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专家、社会独立评估机构专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专家等。

  (二)学校自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具体的专家名单由校学位自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并由学校下发聘书。

  三、预评估过程

  分两个阶段:

  (一)校内初评

  各学位授权点向校学科提交评估材料后,校学位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学位点进行初评,初评的主要内容是听取报告、审查材料、审查专家进校评估具体方案,并提出修改和优化的意见。

  (二)专家组进校预评估

  1.校学科办提前将学位授权点预评报告送达相关专家,以便专家提前熟悉情况,确定进校评估重点。

  2.各批次预评估专家进校后,由校学位自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开学校与专家组间工作联系会议,明确各项要求和标准。

  3.评估专家进校评估的形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各种形式:听取总体汇报、师生座谈会、抽查论文、查阅支撑材料、校园随机走访、教室随机听课。

  4.评估专家组在完成各项评估工作后,召集专家召开学位授权点专家评估总结会,对各学位授权点的情况作出评议意见。

  5.法学以外学科点的自评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联系和接洽评估专家各项评估行程安排,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统筹协调;法学各二级学科自评专家行程安排,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

  四、各学院应提交的材料

  1.学院自评工作小组登记表(附件7)、拟推荐专家名单及简介请于11月25日下午5:00之前报送。

  2.请各学院于正式评估20日前,提交相关学位点《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汇报材料》(附件4),并准备相关支撑材料。

  3.请各学院于正式评估15日前,提交相关学位点汇报演示PPT,每个学位点现场汇报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请各学院于自评工作结束后,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各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并按照撰写提纲和自评指标体系,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5),并交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上传教育部相关平台。

  上述材料请按时报送至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联系人:魏雅婷,联系电话:67258295,邮箱:826039229@qq.com,办公地点:勤业楼3019室。

  特此通知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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