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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西政校发〔2010〕300号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7月7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南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7月7日 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多层次科研创新平台,提升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科研处是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订相关管理文件,发布项目申报和立项公告,汇总立项和结项材料,开展优秀项目成果评奖等工作。
学院负责研究生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鉴定验收、经费管理等工作。
研究生部负责对完成项目的研究生的学分认定和指导教师业绩考核。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凡我校一、二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均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2.具有一定前期科研成果与研究基础者优先。
3.跨学科、跨专业合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4.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联并经政府职能部门或本研究领域著名专家推荐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5.未完成上年度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的研究生不得申报下年度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6.每生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或参加两个项目,每一项目参加人不超过三人。
第四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项目选题及名称由课题申报者和课题指导教师商议自拟,同一学科(一级学科)选题不得重复。
第五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申报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者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申请表》;
2.指导教师出具指导意见;
3.学院组织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汇总后统一报送科研处;
4.科研处复核并报校领导审批;
5.科研处网上公布立项结果。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由各学院自行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成员。评审组专家人数应为3人或5人。
第七条 由各学院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条各项规定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由专家评审组依据立项标准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讨论、确定。立项标准如下:
1.选题恰当,符合资助条件;
2.课题论证充分;
3.申报者的素质或水平适宜承担此项目;
4.项目申报者资料准备充分;
5.最终成果形式明确;
6.申报者申请优先立项具有正当理由或依据;
7.具备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条件。
科研处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审批结果以文件形式发布立项公告,并向立项项目主持人下达《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指导教师应积极发挥指导作用。主持人要根据课题研究内容,分配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任务,明确职责。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主持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凡确需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变更项目主持人的,应经所在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批准。
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原计划执行或工作无进展者,可以作出中止项目资助直至撤项决定。
第十一条 在项目申报或者研究过程中,发现主持人及其成员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该项目申报者资格或者撤销已批准的项目,因此而被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的申报人不得再次申报本校科研项目;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专项经费,按学校批准立项数额下拨给各学院,由学院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总经费年度预算不少于30万元,其中重点项目每项资助3000元,每年支持20-30项;一般项目每项资助1500元,每年支持150项左右。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项目支出,支出事项包括:
1.资料费:用于购买、复制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参考书籍、资料。
2.材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必需的消耗性材料,包括各种电子元器件、磁盘、制作材料等。
3.成果打印、复印以及印刷费。
4.调研费: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5.论文版面费。论文版面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 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主持人须填写结项申请表,连同成果一式两份交学院组织验收并存档,并由学院报科研处备案。结项要求:
1.重点项目须在校定C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或校定D类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
2.一般项目须在校定D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
3.结项使用的成果,原则上以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的为限;但与导师合作发表的、排序第二的项目主持人视为该项目成果的第一作者。
项目结项后,对项目最终成果的第一作者可给予2学分,其余作者给予1学分。
项目完成后,实际指导该项目的教师可折算1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由科研处向项目主持人颁发结项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 自2010年9月1日开始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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