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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教学工作卷2016版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编制办法

2016-10-26 11:31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浏览: 次

(2005 年5 月18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培养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本科人才,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高[1998] 2 号) 的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教学计划编制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充分利用高等教育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成果, 借鉴国内外其它高校的成功办学经验, 构建具有我校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 二) 基本原则

  1.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本科教学计划要重视学生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 重视专业核心课建设; 扩大选修课种类与数量, 拓宽学生的专业基础; 改进实践性教学环节, 增加讨论课和互动式教学, 加强学生基本技能、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2.整体性原则。重视知识间的内在联系, 避免“因人设课” 的现象; 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课堂教学与课外指导的关系, 力争课内总学时有明显减少, 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提供足够的时间, 为学生发展个人志趣、潜力和特长创造条件, 使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的教育活动形成有机整体。

  3.创新性原则。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 各专业要根据生源质量、师资水平、办学条件、学生职业意向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将专业优势和特色反映在教学计划中; 鼓励教师面向社会需求开设新课程。但新课程开设要避免与现有课程内容的重复, 新课程为任意选修课。

  4.理论课程总量控制原则。各专业理论学时按7 学期规划, 总学时控制在2700 学时左右(约160 学分), 学生总课时周学时不超过25 学时。

  二、教学计划的基本框架

  (一) 培养目标

  (二) 教学计划说明(包括教学计划制订或修改的依据和理由)

  (三) 学制及学位

  (四) 课程设置及学分

  程设置要求标明课程名称、学时数、学分、开课学期

  1.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总计约110 学分,学分按17学时1学分计)。

  2.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总计约55 学分,学分按15 学时1学分计)。

  3.实践教学:包括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教育。

  (五)毕业额定学分

  三、课程结构

  (一)各专业教学计划由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组成,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程是指根据培养目标、专业内容及专业要求所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是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必修课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部分组成。

  2.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由学校统一规定。非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由各学院提出设置方案, 学校审定。专业课归学院管理。

  3.选修课程是按专业要求和培养方向设定的专门化知识、技能以及素质教育课程,以利于学生拓宽知识面, 提高素质。选修课包含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选修课由各专业提出课程名称、学分、学时。为扩大学生的选课范围, 各专业所开选修课程的总学分至少为学生应选修学分的2 倍以上。

  4.法学专业的限定选修课由学校统一规定。非法学专业的限定选修课由各专业提供方案, 教务处审定。任意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确定。

  (二)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与学时分配

  实践性教学的目的是加强学生的能力培养。教学计划要突出我校本科学生动手能力强的特点,加大实践性教学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比重。实践教学的内容包括教学实习、论文、军事训练、社会实践等。社会实践2周在假期进行。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学时、教学进程按学校的统一规定,由各学院根据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专业特点编入教学计划。

  (三)各专业教学计划应附上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和第二学位教学计划。

  (四)鼓励教师新开设任意选修课,开设新课应同时交“教学大纲”,字数约为2万字。

  四、教学计划编制程序

  (一) 教学计划的制订

  1.教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定位、教学发展规划及其措施, 结合国家和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提出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下发各学院实施。

  2.学院根据教务处提出的实施意见和原则要求,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组织本专业有关人员,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本专业教学计划方案,经学院教学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教学计划审批表》(见附表1) 一并送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对学院提出的教学计划草案进行评估, 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4.教务处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决定是否提交教学委员会审议,经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后执行。

  (二)教学计划的调整

  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由于增加、减少、更换课程名称(含实践教学环节) 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均属教学计划的调整。教学计划调整不增减学分,不改变课程的性质(指必修课、选修课)。

  1.在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对教学计划作局部调整时,由学院填写《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见附件2)。

  2.各学院教学计划需要较大范围调整时,由学院提出调整报告,并附上调整方案,经教务处审查, 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3.《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由教务处教研科备案保存,并及时通知各学院及教务处相关科室。

  4.专业教学计划的调整应在学校下达学期计划前(每年六月底) 完成。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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