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2006 年5 月24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践性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实践性环节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生以获取感性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实践能力为基本目的的各种教学形式的统称,通常包括专业实习、课堂实验、观摩教学、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军事训练等。
第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是教学计划规定的重要教学活动,各专业都必须根据课程(专业) 特点,由各学院和专业教师组织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按照专业计划要求,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开拓创新的能力,适应现代社会对人才的要求。
第四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
根据我校特点,实践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共同实施,其中教务处的职责包括:组织制订实践教学的发展规划;制订实践教学的有关规章制度,审定实践教学大纲;协调各学院搞好校内外实习基地和实验室的建设;审批实践教学活动项目;组织检查实践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实践教学的检查、评价体系,并定期对实践教学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收集、汇总实践教学的有关资料。
各学院的职责包括:制订本学院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学计划;负责本学院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学院相关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及管理;负责本学院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指导、检查、考核、总结工作,保证实践教学质量;收集整理实践教学的有关资料和统计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生专业实习按照《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实习管理办法》执行;本科毕业论文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实 验
第六条 实验教学是运用实验手段培养学生从实际操作中认识、观察事物的客观规律,运用严谨的科学思维方法,通过分析、归纳,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实践环节。
第七条 开设实验课程,须有相应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通常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为: 实验课程的目的与要求、学时(根据专业计划要求)、适用专业、教学内容(应详细列出实验部分各个实验题目名称、要求以及相应的实验学时)及考核办法等。
第八条 开设实验课应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确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原理及方法、所需仪器设备、操作步骤、注意事项及思考题等。
第九条 各学院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师或实验人员,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于每学期开学前提交实验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实验教学的课程名称、学时、开课时间等。实验教学计划应一式三份,交学院、教务处、年级办公室各一份。
第十条 实验教学准备及实验室日常管理,见《西南政法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的规定(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实验课程的考核
(一)实验课的考试或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综合计算成绩。考试或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
(二)学生无故缺席实验课必须补做。经批准因病、因事请假的,实验室按计划安排其补做;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一)各实验室要建立实验教学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检查考核要做书面记录,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
(二)各学院主管实验教学的负责人要掌握本学院实验教学的总体情况,对一些重点实验课程或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程,应作现场抽查,及时处理。
(三)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实验室及设备管理部门应协同教务处检查实验开出情况,了解实验中存在的设备、环境条件等问题,并协调解决。对按任务已分配经费而未开出或少开出,以及任意减少学时的,各学院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 社会调查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规定,本科学生的社会调查为必修课,计2学分。社会调查时间安排在第四学期结束后,在暑假期间进行,为期2周。一般采取学生回家乡所在地分散调查的方式。
第十五条 社会调查题目, 由各学院组织教师拟定, 由年级办组织学生选题。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所学专业的培养方向,选择有针对性的题目,确定调查对象。调查前应由学院指定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社会调查前,学生须到年级办开具社会调查专门介绍信一张。在填写社会调查介绍信时,必须填写将要进行调查的地区。
第十八条 学生在调查中要做好调查笔记,完成调查后要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内容与经过;调查结果;调查体会等。调查报告应由学生独立完成, 要求不少于3000 字。
第十九条 学生应于第五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将社会调查报告与调查提纲、采访笔记等有关文字材料一起交年级办公室。社会调查报告须有学校统一的社会调查报告封面(该封面可到教务处网页下载或到教务处领取)。
第二十条 社会调查结束后,各学院组织教师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评阅。参与评阅社会调查报告的评阅人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成绩评定采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教师还应就报告的写作水平、写作态度、真实性等给出不少于100 字的评语。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参与社会调查报告评阅的工作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社会调查报告的成绩评阅工作应于第五学期开学后第五周内完成,并填写学生成绩登记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凡社会调查报告未及格、未进行社会调查活动、不交社会调查报告或确系抄袭他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学生,必须补作。社会调查补作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结束后的寒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会调查经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观摩教学和市场调查
第二十五条 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相关学院及教研室应督促教师组织学生观摩审判(旁听案件审理)等。其他各专业,可组织学生到校外就近观摩, 部分专业应开展市场调查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观摩教学和市场调查由主讲教师负责安排。主讲教师应积极与业务部门联系,选择与课堂教学内容联系密切的案件、事件或调查对象开展此项活动。每学期开学前应将当学期实践教学环节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开展活动两周前,应填写《实践教学活动申请表》(附件2) 交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实践教学活动申请表》中所列经费预算包括: 交通费、聘请的校外人员讲解劳务费(参考课堂教学课时费) 及其他必须支出费用。市场调查等活动中,所需印刷材料经教务处审批后在校文印室印制,不列入预算。观摩和市场调查活动原则上就近开展。
第二十八条 观摩和市场调查活动开展前,教师应向学生介绍情况,明确观摩或市场调查的目的及应注意的事项。活动结束后,教师应组织学生讨论,解答学生所提问题,并提交本次活动的小结或报告,于一周内交教务处。
第五章 模拟法庭
第二十九条 在法学专业程序法和部分实体法诉讼课程的教学中,主讲教师至少要组织学生进行一次模拟法庭教学活动。
第三十条 模拟法庭开庭前,主讲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精心选择模拟案件,向学生介绍案情,模拟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帮助学生明确模拟审判的目的。同时拟定模拟法庭活动计划报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模拟教学计划,对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模拟法庭所需服装,由主讲教师写出书面报告,于开庭前一天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模拟法庭结束后,至迟应在第二天将服装交回教务处。禁止学生穿戴模拟法庭所用服装进行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其它活动。学生因不爱护服装,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三条 模拟法庭结束后,主讲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解答学生所提问题,并写出模拟法庭小结于一周内交教务处。
第六章 其他实践教学方式
第三十四条 实践教学方式还包括专业咨询、影视教学、军事训练等。
第三十五条 各专业可以由任课教师或年级辅导员组织学生到社区、街道为市民义务开展有关经济、法律等问题咨询活动。
第三十六条 影视教学,指在教学计划课时内播放整部(集) 影视片。需要播放的影视片内容应当与该课程教学内容密切联系,并于上一学期提出计划,经学院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列入实践教学课程计划,方能进行。影视教学片名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由主讲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院长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七条 影视教学所占课时量不得超过该门课程所规定实践教学课时量。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课程,教研室还可以根据教学需要,提出制作专题电视教学片的申请,经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查,提请校长批准,摄制专题电视教学片。
第三十九条 所有本专科学生如无身体上的特殊原因,均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政法大学实践教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