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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教学工作卷2016版

西南政法大学听课制度

2016-10-26 11:31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浏览: 次

(2014 年9 月30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决策和组织教学水平, 强化教学工作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强化课堂教学监督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学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本科教学督导专家每学期对任课教师听课全覆盖; 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对所在学院任课教师听课全覆盖;辅导员对所在年级任课教师听课全覆盖。

  第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主管教学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其他校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 学时。

  第四条 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 学时,学院其他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教研室正副主任(学科组负责人) 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 学时。

  第五条 教务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人事处、科研处、学生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 学时。

  第六条 退休督导专家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5 学时,在职督导专家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 学时。

  第七条 辅导员按年级对所带学生的授课教师进行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分别听10个以上教师的课),该学期任课教师少于10位的,每位任课教师至少听1学时。

  第八条 所有听课人员应在收集和听取学生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意见的基础上,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效果填写《西南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测评表》,于每学期第18 周结束前交教务处统计分析存档,其结果记入教师业绩档案。

  第九条 学校对学院听课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03年12月30日通过的

  《西南政法大学听课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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