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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教学工作卷2016版

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2016-10-26 11:31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浏览: 次

  (2005 年11 月2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第二条 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通过专业实习,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际,达到巩固和深化所学专业基础及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目的。学生在专业实习中,还应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研究,积累一定的资料,为撰写毕业论文作资料准备。

  第三条 专业实习的部门应为与其所学专业相关的业务部门。

  第四条 专业实习实行集中与分散两种形式。学生应服从学院实习领导小组的安排,确定专业实习形式。为保证实习质量,学生在实习前应制定实习计划,实习期间要求记录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总结或报告。

  第五条 实习大纲和计划的编制。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实习大纲、计划,内容包括: 实习的目的与任务、实习的内容和要求、组织与安排、实习安全、实习的考核办法、纪律及其它注意事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实习时间:原则上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经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努力建立固定的实习基地,抓好基地建设,逐步提高学生集中实习的比例。

  第三章 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实习实行两级管理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实习的宏观管理,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实习的具体工作。校、院两级都应加强对实习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实习的各种管理办法及有关表格,检查各学院专业实习的组织、安排和实施情况,监控实习质量,协调各学院之间的实习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实习领导小组,并设实习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学院实习领导工作。

  (一)负责师生实习动员及教育工作,联系实习基地,做好实习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选派带队教师并采取各种方式检查学生实习(实习进度和实习效果)情况;

  (三)组织制定实习经费开支管理办法,负责本院经费开支管理;

  (四)负责组织学生安排实习计划,联系实习单位;

  (五)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及时解决和处理实习中的问题,加强实习经费开支管理,保证实习环节顺利运行;

  (六)负责编制实习简报,交流实习情况;

  (七)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单位具体意见、指导教师意见、学生实习材料,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并就全院年度实习工作撰写书面总结材料,一并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于实习前到教务处领取学生专业实习联系介绍信、实习日志、实习考核鉴定表,发放给学生。学院实习办公室于实习开始后二周内将所有学生的实习分布情况汇总,并报教务处备档。

  (一)选择分散实习的学生本着就地就近原则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同时须联系妥指导教师,于实习开始后一周内将实习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指导教师姓名等信息提供给年级办公室;

  (二)选择集中实习方式或本人无法联系实习单位的由各学院组织集中联系实习。

  第十二条 学生集中实习地应为建立的校、院两级实习基地。学生集中实习达15 人以上的,学院应指派教师带队,但一名带队教师所带学生一般不应超过50人。学院要加强对带队教师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积极承担校外实习带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各学院的实习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第四章 学生实习纪律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秩序。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业务部门的同志学习。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学校荣誉,不做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纪律性,实习开始后两周内必须将实习地点告知年级办公室, 并保持与学校的联系, 以便学校掌握情况, 提供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实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中断实习。因故必须请假时,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和程序及假满不及时归队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学生因违反纪律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由学校或实习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指导、带队教师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老师是指接受实习单位选派的负责指导学生实习的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一条 带队教师是学院派出的负责实习工作的教师。带队教师的职责是:

  负责基地学生与实习单位及学校间的联络;组建基地实习小组并选定组长;负责检查实习基地及所在城市实习学生情况;指导学生实习业务;在实习单位具体部门进行观摩、调研、学习。

  第二十二条 带队教师原则上应选派专业课老师担任。凡专业课教师参加1 次带队专业实习,其时间应不少于实习期的二分之一。带队教师在实习结束后需向学院提交工作日志和带队工作总结,经考核为合格的, 可计算40学时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带队教师应给学生树立为人师表的良好风貌。对带队学生负全面管理责任,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方案,并组织实施。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实习计划,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章 实习经费开支

  第二十四条 实习经费采取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学校根据各学院实习学生的人数向学院划拨学生实习经费。学生实习经费原则上只能用作学生实习差旅费、实习补贴、实习宣传费、实习指导费、带队教师差旅费和学院自主进行实习检查、管理的费用等。各学院根据专业实习的具体形式和规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制定学院的实习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另设实习管理专项经费,实行集中管理。该项经费主要用于:以学校名义进行实习基地建设的差旅费、管理费等;教务处统一组织开展实习检查、实习评估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新建实习基地、开展实习检查经报教务处审定,纳入整体工作计划的,所需经费在实习管理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七条 实习相关经费开支要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凭据报帐、其帐目要接受财务审计检查。

  第七章 实习检查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各学院在实习期间应对学生的实习进行检查,可以采取到点抽查、委托实习地的有关单位检查等方式检查学生的实习。各学院要重点加强对分散实习的检查监控。

  第二十九条 为避免重复检查,节约经费开支,在同一区域的各学院学生的实习情况,应由同一检查小组检查。为此,各学院应在实习开始后二周内,将实习检查安排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协调进行。

  第三十条 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后,各检查小组应立即分院别写出检查报告,汇总教务处,教务处分析后,以书面的形式向校长汇报。

  第八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三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填写实习成绩鉴定表,交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挂号寄回或密封后由学生带回学院实习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实习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日志(日记),实习总结(报告) 和单位的鉴定(必须加盖实习单位公章),方可参加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专业实习考核成绩由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

  第三十四条 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应从以下几方面考查:

  (一) 实习单位对学生在实习中所表现出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评价,占40%;

  (二) 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期间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工作纪律的评价,占20%;

  (三) 学院根据学生个人实习计划、实习总结(不少于3000 字)、实习日志(日记) 及实习成果等其他佐证材料,并结合带队教师反馈的信息和实习检查收集的信息,对学生的实习过程和实习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占40%。

  评定成绩时,先分别按百分制打分,最终实习成绩按比例折合,按等级制打分。

  第三十五条 评定实习成绩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成绩以“不及格”论:

  (一) 实习缺勤时间超过总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违背职业道德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 实习业务工作发生重大错误者;

  (四) 实习期间违法乱纪者;

  (五) 不提交实习成绩鉴定表或对鉴定表作假者。

  第三十六条 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须重修及格后方能毕业。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在实习结束后一月内完成实习成绩评定工作,成绩汇总报教务处登录,相关材料由学院留档备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西南政法大学学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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