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2014 年11 月13 日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本科教育与境内外高校的合作与交流, 规范本科生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课程冲抵和成绩管理(以下简称学分认定) 等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同意赴境内外高校参加国家公派、校际交流、交换项目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学院与境外高校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各学院派出的交流生名单须提前报教务处备案。未经备案的交流生所取得的学分不予认定。经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学生自行联系的赴境内外高校(须为教育部批准或认可的境内外高校) 短期交流项目,如申请学分认定, 按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应当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及交流学校教学安排修读课程。原则上所修读课程及学分量应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量相同或相近。
第四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认定,并可对应冲抵我校的课程和学分。具体冲抵原则为:
(一) 在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名称、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一致的,可直接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和学分;
(二) 在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名称、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不一致的,按课程性质对应冲抵我校的课程和学分; 其中, 专业主干课(专业必修课) 学分原则上不得用其他课程冲抵;
(三) 因交流学校每学分课时量与我校每学分课时量不一致,申请提高冲抵学分比例的,须出具该校每学分课时量证明,并经教务处审核,可按我校每学分课时量换算成相应学分量;
(四) 在交流学校取得的学分,不得冲抵我校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五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不作为研究生推免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的课程成绩不列入交流生本校成绩单,由学校另行出具“校际交流学习证明”,经认定的学分计入交流生的课程总学分。
第七条 交流生应当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填写《西南政法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认证申请表》,连同成绩单原件或翻译件(加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印章) 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后,交教务处审核认证。无正当理由的,逾期不予办理。
第八条 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院共同成立交流生学分认定小组。凡交流生对学分认定有异议以及学生自行联系的交流项目学分认定事项由认定小组商议决定。
第九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未取得的专业主干课(专业必修课) 学分可通过补考或重修方式取得。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