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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教学工作卷2016版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2016-10-26 11:31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浏览: 次

(2009 年7 月10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适应学校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含法学二学位)、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 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注册是学生在籍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 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 学期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第四条 注册方式分为纸质注册和电子注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注册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和教务处、研究生部、财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是学生注册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有关学生注册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

  第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部是具体负责在籍学生注册工作的管理机构, 在学生注册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七条 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含法学二学位)、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每学期开学时, 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新生的入学报到时间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 在籍学生各学期的注册时间在学校校历上注明。

  第九条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条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留西南政法大学学籍, 在保留学籍期间无需办理注册手续:

  (一) 在休学期间;

  (二)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 在保留学籍期间;

  (三) 经批准出国留学的, 在保留学籍期间。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无需办理注册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经本人申请, 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同意其重新入学的, 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注册。

  (一)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二) 丧失学籍的。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注册的学生, 获得西南政法大学学籍, 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权利, 未注册学生不能享有。

  第四章 注册流程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注册, 应当首先向学院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或结清其他应缴费用之后, 再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完善缴费手续后到所在学院登记, 学院负责对学生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并将符合学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的学生名单统一报教务处、研究生部,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核查学院提交的申请注册学生名单, 对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的学生, 准予注册; 不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的, 不予注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酌情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注册后领取《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学籍卡》, 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后交所在学院保存。

  第五章 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程序

  第十八条 凡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 可以在正常注册期结束前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暂缓注册。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 应当首先向学院提交申请, 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之后, 由学生注册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已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 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 可以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章 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其当学期所选课程无效, 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和各种考评。自行参加考核的, 其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由学校对其作退学处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按本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 不视为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 在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 但在学校规定注册期截止后一周内申请补办了注册手续的可以申请试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以校历(或录取通知书) 的规定为准; 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两周内, 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应将最终确认的新生录取名单报学生注册管理领导小组, 经学生注册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 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负责建立新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开学前, 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应将已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拟重新入学的学生名单和保留入学资格拟缓期入学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延长学制、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 学院应及时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学籍卡》中学生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 学生本人应及时到所在学院进行信息更改, 并由学院按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要求进行电子注册信息更改。

  第二十八条 因注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由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协调解决, 重大问题报请学生注册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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