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大学生入伍退役管理试行办法
(2004 年2 月25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在读大学生入伍退役的管理,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 参联字1 号) 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读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 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入伍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 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 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 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第三条 入伍学期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 根据本人意愿, 可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 入伍学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书10 天内向学校提出保留学籍的书面申请, 经校武装部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已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入伍学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止。
第五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生, 应在离开部队15 天内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条 入伍退役学生的复学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退役学生返校后, 先到校武装部报到, 交“士兵退伍证” 复印件并进
行注册登记后, 再到教务处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二) 退役学生档案由校武装部到民政局安置办公室签领, 交学校存档;
(三) 对户籍已迁出的退役复学学生, 由保卫处负责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不愿复学的退役学生, 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 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条 学生入伍前所学专业已撤销的, 学校应尊重学生意愿, 安排复学至其他专业。
第九条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学生, 原是本科生的, 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原是专科生的, 若符合毕业条件, 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一系列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学生, 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的, 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第十条 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 复学后的第一学期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第十一条 退役复学后有以下情况的学生, 可适当减免学费:
(一) 贫困学生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父母所在地的村、乡、镇(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经所在学院审核后, 由所在学院上报学校, 学校酌情予以减免;
(二) 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学生, 复学后学费减免60%; 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三) 在服现役期间因公伤残的, 有学习能力和生活处理能力者, 复学后免交学费;
(四) 学制有变化的学生, 学制延长部分的学费减免60%。
第十二条 退役复学的大学生, 在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时, 同等条件下学校应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 如本人自愿, 且符合相关条件, 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服役或退役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 学校不予复学, 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 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二) 退役后一年之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应用法学院本、专科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 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