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稿)
(2014 年1 月8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使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学习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为规范辅修专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生对象
辅修专业招生对象为我校和与我校签订有合作协议的重庆市大学联盟高校的在读全日制本科生。
我校在读本科生经教务处同意、在读硕士研究生经研究生部同意,亦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课程。
第二条 报名条件与程序
(一) 学生就读前,需提供主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 且平均学分绩点达2.0分以上(含2.0分)的证明材料。硕士研究生需经研究生部同意、其他高校学生须提供本人在读证明和成绩单,并经我校教务处审批。
(二) 本科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须跨专业,且修读专业与主修专业所授学位不同。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本科生或研究生不受此限制。
(三) 辅修专业原则上不招收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本科生或研究生不受此限制。
(四)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五) 辅修各专业最低开班人数原则上为40人以上,学生报名后因人数达不到开班下限的,可申请转入其他辅修专业学习或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条 学制或学习年限
辅修专业标准学习年限为3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但自学生入学起,原则上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
第四条 专业及课程设置
(一) 辅修专业的设置以学校开设的主修专业为依托,年度招生计划见学校当年辅修专业招生简章。
(二) 各专业课程设置及应修读学分量参考普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各专业开设课程数为12-15门,学分总量不超过53学分。具体课程设置在当年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五条 教学管理与课程考核
(一) 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根据学校制定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依序修读规定的课程。
(二) 辅修专业各门课程使用学校指定教材,由学生自行购买。
(三) 辅修专业教学采取面授为主,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末和假期进行,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教学时段的第9—11 节进行。
(四) 若辅修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一致,经学生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可申请免修,已取得的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可冲抵辅修课程学分。
(五)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安排在授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初。因故不能参考的,应申请缓考,并随下一年级参加考试。凡考试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须申请重修,重修次数不作限制。
(六) 凡参加课程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按照《西南政法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外校学生交所在学校处理。
第六条 学籍和成绩管理
(一)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到学校辅修办公室报到注册。因休学暂缓辅修或因故放弃辅修的须办理相关手续。
(二) 凡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可用辅修专业学分冲抵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但最高不超过8 学分。所冲抵的公共选修课的成绩为用作冲抵的所有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
第七条 毕业和授位管理
(一) 辅修学生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学分,且可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二) 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规定学分、毕业论文答辩合格,且可取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可获得辅修专业学位。凡未撰写毕业论文或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学生,不能取得辅修专业学位。
(三) 凡5年之内未修完规定学分的,做结业处理,学生可申请开具已修读的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四)修读辅修课程的学生,课程结业考试后,由学校出具修读课程的证明和成绩单。
第八条 辅修专业学费
(一) 辅修专业学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 学生须根据学校安排,按本人选定课程的学分量按时缴费。
(三) 开课超过一周后,除特殊原因外,自动放弃辅修专业学习的,辅修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辅修专业管理
辅修专业招生、教学和学生管理等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