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法学教育基金西南政法大学教学贡献奖与教书育人奖奖励办法
(2014年11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表彰爱岗敬业、功底扎实、业务精湛、教学效果好、关爱学生成长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金平法学教育基金特在西南政法大学设立“金平教学贡献奖” 与“金平教书育人奖”。该奖项为校级奖。
第二条 以教育质量与教学效果为基本标准, 同时考查候选人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评选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金平教学贡献奖评选条件:
1. 在本校从事教学工作10 年以上、年龄在45 周岁以下的专职教师。表现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以上条件。
2.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教学水平、教学效果认同度高, 深受广大学生推崇和喜爱。
3. 近三年均独立承担一门以上本科课程的教学工作。
4. 近三年没有受到纪律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
第五条 金平教书育人奖评选条件:
1. 在本校工作10 年以上,年龄在45 周岁以下的辅导员。
2. 忠诚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才,为学生排忧解难,深受广大学生欢迎和爱戴,具有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3. 近三年没有受到纪律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
第三章 评委会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金平教学贡献奖和金平教书育人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七条 评委会组成如下:
主任: 校长或者分管教学副校长。
成员: 相关校领导; 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人各1 人。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术委员会: 负责对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及学术道德情况进行评议, 并将评议结论报告评委会;
教学委员会和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 负责对候选人在教育创新、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 并将考察结论报告评委会;
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 负责提供候选人的教学或工作业绩档案、教职工对候选人的意见, 并将意见报告评委会。
第四章 评选规则
第八条 金平教学贡献奖与金平教书育人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金平教学贡献奖每年评选8 名, 金平教书育人奖每年评选2 名。
第十条 评选程序:
1. 由各教学单位择优推荐金平教学贡献奖参评人2 名(其中, 本单位教师1名、外单位教师1 名)、金平教书育人奖参评人1 名;
2. 由评委会确定候选人名单, 其中金平教学贡献奖候选人12 名、金平教书育人奖候选人4 名;
3. 将评委会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提交金平法学基金会确认, 基金会可另外增加金平教学贡献奖和金平教书育人奖候选人各1 名;
4. 校内公示候选人名单;
5. 经公示后的候选人由学生实名投票评选。
第十一条 评委会根据投票结果,依序确定金平教学贡献奖获奖人10 名,金平教书育人奖获奖人3 名,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最终确定的金平教学贡献奖获奖人不超过8 名,金平教书育人奖获奖人不超过2名。
第十二条 候选人不得同时参评金平教学贡献奖与金平教书育人奖。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奖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并通过校内外媒体, 对获奖人的先进事迹进行报导、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基金奖设立人有权就每年的奖励条件、数额等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五条 其他借助金平基金平台所设的单项基金,适用本办法,奖项名称、奖励名额、奖励金额等以通知形式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南政法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校友奖励基金奖励办法》(西政校发[2009] 392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