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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教学工作卷2016版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测评暂行办法

2016-10-26 11:31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浏览: 次

(2005 年11 月2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核心, 教学质量测评是加强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树立良好教风、学风, 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 1 号)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西政委[2005] 30 号) 等文件的有关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测评原则

  (一) 学校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的宗旨是“以评促教、以评促学、教学相长、提高质量”;

  (二)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鼓励所有教师、学生和其他专业人员参与教学测评工作;

  (三) 坚持定量测评与定性测评相结合, 学生测评、授课教师自评、专家测评、同行教师测评及领导测评相结合的多元测评体系, 提高教学质量测评的效果。

  第二条 被测评人

  承担本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三条 测评人

  (一) 听课学生;

  (二) 教师本人;

  (三) 教研室主任及同专业教师;

  (四) 教学督导专家;

  (五) 领导(校领导、院领导、职能部门领导)。

  第四条 测评方式

  (一) 学生评教

  必修课程结束前, 由各学院(院学生会或年级总班委会) 组织听课学生填写《西南政法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表》(学生用)。选修课程结束后, 由教务处组织听课学生填写《西南政法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表》(学生用), 并做好统计分析。

  (二) 教师自评

  课程结束后, 任课教师应将填写好的《西南政法大学教师教学质量测评表》(教师用), 并于放假前交本学院教学秘书处。

  (三) 教研室主任及同专业教师相互测评

  教研室主任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听课制度》的有关规定听课; 鼓励教研室组织公开课, 开展同专业教师相互评教。教研室组织公开课的, 参加听课教师应填写《西南政法大学教师教学质量测评表》(教师用)。

  (四) 教学督导专家评教

  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西南政法大学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组织督导专家听课并填写《西南政法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表》(领导、督导专家用)。

  (五) 领导(校领导、学院及职能部门领导) 评教

  领导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听课制度》开展听课、巡查工作, 并填写《西南政法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表》(领导、督导专家用)。

  (六) 教学检查

  每学期由校领导、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务处、院领导组成教学工作检查组巡查课堂教学情况, 教务处以简报形式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校。

  第五条 测评结果

  (一) 学生测评结果以课程为单位计算, 该课程的成绩为该教师本学期所授课程学生测评成绩的平均值。

  (二) 教师自评结果, 由各学院负责汇总测评表, 并将统计分析结果报教务处, 原始材料由学院保存。

  (三) 教研室主任的听课意见由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教研室组织的公开课成绩由听课教师的平均成绩构成, 公开课成绩由学院报教务处。

  (四) 督导专家的测评结果由听课专家的平均成绩构成, 督导专家的测评结果应及时交教务处; 专家的听课意见由教务处会同学院领导反馈教师。

  (五) 领导干部测评结果直接交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领导的听课意见会同教师所在学院领导反馈教师。

  第六条 测评结果的运用

  (一) 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结果与评聘职称职务、晋升工资、评选优秀教师、聘任教师岗位挂钩。教师凡有一门课程的学生测评成绩为60 分以下者, 该教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 不得参加当年的研究生导师遴选; 同时该教师必须针对该课程在外进修或由学院指定校内教师辅导一学期, 方可重新承担该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经进修后上岗, 再次测评成绩仍为60 分以下者, 不能担任该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凡申报职称评定的教师, 应主动申请教研室安排其在拟申报职称的学年度讲授公开课, 接受同专行教师的评教。当年度测评成绩为60 分以下者, 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不得评定职称。

  (二) 校领导、督导专家、职能部门领导、学院和教研室负责人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听课制度》履行听课职责, 其结果作为教师评优、考核、职称评定、遴选研究生导师等项工作的参考。

  (三) 凡参加教学名师、精品课程评选的, 由督导专家对参评教师和课程负责人听课。

  (四) 课堂教学测评成绩在60 分以下的教师, 如对测评成绩有异议, 可申请学校教学委员会复核, 教学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 天内复核审定, 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附 则

  (一) 教师对测评结果不服的, 可向学校申请复查。

  (二) 见习期教师的测评结果不适用本办法, 只作为转正和年度考核参考。

  (三)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 2005 年5 月25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西南政法大学课堂教学质量测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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