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西政名师”奖评选办法
(2012年9月29日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 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 4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认真钻研教学内容与方法,不断提升课堂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学校决定设立“西政名师”奖。依照《重庆市名师奖奖励办法》(渝教人[2005] 3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基本条件
1. 参评人选原则上应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务。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品德高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学效果好。
3. 在学校累计为本科生上课10年以上(引进人才为6 年),平均每年不少于60课堂教学学时。
4. 为基础课、主干课主讲教师。
5. 近三年,至少一门主讲课程被学生评教评为“优秀” 等级的教师。
6. 主讲课程在全国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学校范围内示范作用明显。教学思想符合时代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注意教学方法创新和改革,有详尽的教学大纲、教案、课件,教学效果和学生评价突出。
7.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同时重视教学研究,作为项目主持人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 科研或教改课题,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第三条 评选机构
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组建“西政名师”评审专家组,全面负责“西政名师”的评审工作。专家组由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 名。专家组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西政名师”评选的程序性工作。
第四条 评选原则及要求
1. “西政名师” 评选工作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为保证评选工作真正成为激励教师从事一线教学、促进和提高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西政名师” 的评选工作,精心组织,坚持标准,认真推荐;专家组应严格标准,认真评审,宁缺毋滥。
2. “西政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 名。
第五条 考评项目
评审专家组在依据“参评基本条件”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后,确定专项考评项目及权重,其中每个考评项目满分均为100 分。考评项目如下:
1. 教师在西南政法大学教学期间总体教学业绩;
2. 公开课质量或“精彩一课”参赛情况;
3. 教案、课件质量;
4. 主讲课程相关作业评阅情况;
5. 试卷评定及指导本科生开展社会调查或毕业论文写作情况;
6. 主讲课程的学生评价。
教学委员会可根据国家及学校当年的教学工作重点,增设附加考核项目。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 公推候选人
各教学单位及教学督导专家组按照参评基本条件, 在全校范围内可公开推荐3名候选人,其中推荐本教学单位的人数不得超过1名。教学单位是指有教师并有教研室建制和有专业学生的学院。
2. 提交候选人材料
各教学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候选人推荐表、相关推荐材料及其电子文本交至学校“西政名师”评审办公室。推荐材料中须一并提交候选人45 分钟左右的现场教学录像,录像内容要真实反映候选人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3. 初审候选人材料并择优推荐评审专家组依据参评基本条件,对候选人教学业绩档案记载情况和各种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确定候选人名单。
4. 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人专项竞争性考评
专家组深入推荐候选人单位、课堂、学生对候选人进行专项考评。
5. “西政名师”评审办公室根据专项考评结果,按照考评前专家组公布的权重系数,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排名,取前3名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公示,并将公示后的名单及相关情况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公示期为7 天。
第七条 奖励和职责
1. “西政名师”获奖教授为推荐“重庆市名师奖”和教育部“教学名师奖”当然候选人。
2. 获奖教师将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西政名师”津贴。津贴按每月20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 逐月发放,期限为10 年。但如果获奖教师有退休、调离本校等情形的,停发名师津贴。
3. 获奖教师在职称评定、校内外各类评优评奖活动中给予重点倾斜。
4. 获奖教师应积极参与课程建设与教学团队建设。享受专项津贴期间, 每两年在全校讲授一次公开课, 且其主讲课程须全程录像并上传学校教学资源网。
5.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取消其“西政名师”荣誉称号,停发名师津贴。
第八条 附 则
1. 本实施办法由西南政法大学“西政名师”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党委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