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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教学工作卷2016版

西南政法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16-10-26 11:31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浏览: 次

(2005年5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我校教育教学工作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奖励教学成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材建设等方面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凡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均可依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 个奖级。

  第五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校内首创并在本学科领域的教育教学中产生一定影响;

  (二) 参评前2 年内具有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人或主要成员,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履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工作者义务, 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3 年,并是该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报个人项目者必须是学校正式在编人员。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和部门成立教学成果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学成果的申报、初审、筛选;学校教学委员会是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机构,负责学校教学成果的审定、权属异议的裁决和市(部)级、国家级教学成果的推荐; 教务处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分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由教学成果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向所在单位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各单位评审领导小组按学校下达的指标确定本单位或部门的推荐项目。

  第九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通过评议,首先确定教学成果项目的候选名单;然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初步确定获奖项目及获奖等级。然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校长签发公布获奖成果名单。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或者其他意见的,可自公布之日起10 日内提出,由校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对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者集体,学校授予相应证书,并颁发奖金,一等奖奖金5000 元/ 个,二等奖奖金3000 元/ 个,三等奖奖金2000 元/ 个。

  第十二条 凡需申报市(部) 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是岗位聘任、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同一教学成果兼获得校级、市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在同次岗位聘任、职称评聘时,以最高奖级计。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教务处、监察处会同该教学成果推荐(或所在) 单位或部门调查。若举报情况属实的,由校长办公会公告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金,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每2 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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