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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教学工作卷2016版

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2016-10-26 11:31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浏览: 次

(2006年4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继续教育发展,加强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继续教育的政策和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充分发挥本校的资源优势,在完成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

  第三条 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办学灵活的特点,挖掘国内外可利用的办学资源, 充分调动和鼓励各学院的办学积极性,不断开拓新的办学渠道,发展继续教育,使我校继续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持续和谐发展。

  第四条 我校继续教育工作的业务范围:

  (一) 职业资格考试、国家计算机、外国语等专业的等级考试及各类学历教育的考前培训;

  (二) 以改善知识结构, 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各类岗位培训、专业培训、单科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各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我校的继续教育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由一名校领导主管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全校各学院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继续教育;其他学院具体承担教学和相关管理工作。同时, 继续教育学院也是我校继续教育的主要办学单位之一。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并提出我校继续教育发展战略;探索新的办学模式、机制和方法;不断开拓新的办学渠道;

  (二) 负责组织建设全校继续教育管理网络, 对全校各学院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及监督;

  (三) 负责学校继续教育规章制度的意见收集、整理与提交;

  (四) 负责汇总校内各学院继续教育年度工作计划, 编制学校继续教育年度工作计划;

  (五) 负责对各学院开展继续教育的备案、证书管理以及继续教育年终考评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 负责继续教育的招生和宣传工作;

  (七) 负责属继续教育范围的各类培训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其他学院实施继续教育的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本学院继续教育管理机构;

  (二) 编制本学院继续教育年度工作计划;

  (三) 负责编制本学院继续教育培训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 自主开展各种经备案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学校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就全校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有关国家政策、发展规划、学术水平与质量等问题的指导与质询。

  第九条 建立全校继续教育的管理网络。该网络由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及各学院的负责人、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培训部工作人员和其他学院具体经办人员共同组成, 负责全校继续教育的宏观及微观管理。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评估工作。各学院应将继续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交继续教育学院汇总,继续教育学院将聘请有关专家,依据继续教育评估细则, 结合各学院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各学院开展继续教育的优劣情况进行年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每年召开一次全校性继续教育工作会,交流经验, 表彰先进,部署下一年度的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学院,应当注重教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注重继续教育与社会发展相结合。

  (一) 继续教育培训班都应当做到精心设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配备或聘请业务水平高的师资;编选相应的教材、教学资料;提供实施各教学环节所必须的教学条件,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二)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课程设置应当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的知识基础和实际需要来确定,以学科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思想为重点,注重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 继续教育的教学方式要灵活多样, 可采取专题讲座、专题研讨、声像、多媒体等多种手段。

  (四) 注重继续教育后期教学效果、社会效益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开展继续教育时, 要重视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重视职业道德教育, 负责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全面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加大继续教育归口管理的力度, 严格继续教育的过程管理。

  (一) 各办学学院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 都应当自觉遵守审批备案的办学原则。

  (二) 各办学学院要自觉遵守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凡发现有未经批准确认以西南政法大学名义对外办学的单位和个人, 视为违规办学, 除没收其所收办学费用外, 并将通报全校, 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的证书管理。

  (一) 各学院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学员经考核合格后, 可向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申请领取结业证书, 并按办班前有关协议填写结业证书。

  (二) 学院对各种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应严格管理, 具体操作程序按本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正确认识继续教育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一定要着眼于继续教育的长期效应, 着眼于继续教育对学科建设的促进作用和服务社会的纽带作用, 要加大对继续教育的投入, 确保继续教育的顺利发展。

  (一) 继续教育的办学经费应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和学校财务规定, 向委托单位或个人合理收取。

  (二) 各学院所收继续教育培训费的管理及使用, 应遵照本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有效的继续教育激励机制。学校每年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一次办学的规范性与质量评估, 对继续教育办学成绩显著的学院, 要给予表彰;对违反学校继续教育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奖惩的实施按本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 年4 月20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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