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
(第七届常委会第74 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公正、准确评价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西政委发[2013] 115 号)、《西南政法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西政委发[2013] 154 号) 等相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西南政法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 参加教职工年度考核的一线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 坚持民主公开、程序规范的原则;
(三) 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辅导员年度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工作部门、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小组, 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学院党总支负责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以所聘岗位职责为基础, 全面考核辅导员德、能、勤、绩、廉的同时,重点考核其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第六条 考评结果按得分高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优秀” 等次:
(一) 出现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规定不得定为“优秀” 等次所列情形的;
(二) 学生评价分数在80 分以下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等次:
(一) 出现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规定应定为“不称职” 所列情形的;
(二)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对学生伤亡事件负有责任或在重大事件处置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的;
(四) 学生评价极差的(学生测评分低于60 分)。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由职能部门评价、学生评价两部分组成。职能部门评价占考核总成绩的30%, 学生评价占70%。辅导员应撰写自评报告作为考核评价的参考。
第十条 职能部门评价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在参考辅导员自评报告基础上, 结合其日常工作表现, 按照辅导员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学生评价由各学院组织学生通过辅导员测评系统进行评价, 参与评价的学生人数应不少于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的90%。
第十二条 辅导员自评报告由辅导员按照辅导员年度考核指标体系本人撰写, 学院负责审核并统一上交学校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考核总成绩为百分制, 85 分至100 分为优秀, 70 分至84 分为良好, 60分至69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小组依据考核成绩确定考核等次,并将结果反馈至辅导员所在学院。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占其教职工年度考核成绩的40%。
第十五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 等次的,在当年各类优秀评选和培训交流中应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的, 不再聘任辅导员岗位。
第五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及学院应高度重视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 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原则、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辅导员对于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学生工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学生工作部门与学院共同复核后报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 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