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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教学工作卷2016版

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16-10-26 11:31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浏览: 次

(2006年4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强化我校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与规范管理, 特对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的认定、办班原则、备案程序、教学组织、学员管理、质量管理、证书发放、经费管理及奖惩办法等方面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办学单位的认定、办班原则和备案程序

  第一条 凡属我校继续教育的培训班,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其他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自主规范办学。

  第二条 为发挥各学院的学科优势,规范管理,除继续教育学院外,其他学院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本着学科优化、专业归口、行业对口的原则办理;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专司继续教育办学和管理的部门,可举办属继续教育范围的各类培训班。

  第三条 凡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学院, 应在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领取备案表,并如实填写办学项目的内容、形式、合作单位的情况、招生范围、生源情况、上课地点、学习期限、教学计划、师资、收费标准、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四条 办班学院应于开班前, 将填写好的备案表、招生简章、委托办学协议书、合作办学协议等材料加盖本学院公章, 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 交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办学学院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时, 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 详细了解其信誉和实力;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审批备案时间:

  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审批及备案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章 教学组织与学员管理

  第七条 各办学学院应当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 并建立健全的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各办学学院应当严格培训教师的选派, 聘请高素质的教师担任培训班的教学任务, 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教学。

  第九条 各类培训班一经组成, 办学学院应当及时将学员名单、课程安排及任课教师名单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办学学院要重视对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重视对学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重视对学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办学学院应根据培训班的培训时间长短,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班主任对学员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办学学院按规定完成培训教学计划后, 应当对学员进行严格的考试或考查,以保证培训的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办学学院应当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后的质量跟踪反馈工作, 了解继续教育培训班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督查部门, 将不定期聘请有关专家对办学学院(包括继续教育学院) 的教学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办学学院应写出工作总结, 报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召开一次各办学学院继续教育考核评估工作会, 对办学学院的教学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并作为下期办班的依据。

  第四章 证书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继续教育的培训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依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各办学学院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学员经考核合格后, 向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申请领取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办学学院申领结业证书时, 应向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交验学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学员各科考试(考核) 成绩单原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 各办学学院申领结业证书上报的材料, 经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审查合格、并按协议规定结清财务手续后, 由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在学员花名册上加盖继续教育学院公章, 并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发给空白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结业证书由各办学学院按办班前有关协议填写, 填写证书时应当字迹工整,编号清楚、内容详实。结业证书照片一律使用近期一寸彩色登记照。

  第二十一条 结业证书填写完整后, 各办学学院应将结业证书和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

  后加盖继续教育学院公章的学员花名册交送校长办公室审核盖章。

  第二十二条 办学学院与委托单位(或合作办学单位) 在继续教育办学协议中明确不需颁发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结业证书者, 应于开班前到继续教育学院申报, 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由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登记后, 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是学员培训的写实性证明, 学员应妥善保管。按国家关于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书遗失概不补发。

  第二十四条 只有经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的办学学院, 才有资格申请办理培训结业证书,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颁发各类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若有违反规定者视为违规, 一经查实, 除责令其终止办学外,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办学学院承担。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包括与外单位合作培训项目) 应自觉按照物价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合理收取培训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类培训班的收费标准应在审批时予以明确,一旦审批备案后其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更改, 所收费用一律使用学校财务处统一规定的票据,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其他非法票据。

  第二十七条 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办班的学费收取与支出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处的统一管理, 未经授权, 各办学学院不得擅自收费和截留。

  第二十八条 为调动各学院开展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促进学校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继续教育培训办班的学费收入分配方式为:

  (一) 继续教育学院办班收入(包括与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培训办班收

  入): 35%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65%由继续教育学院安排使用;

  (二) 其他学院办班收入(包括与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培训办班收入):

  30%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70%由办学学院安排使用;

  (三) 为扶植学校语言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及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初创期的继续教育工作, 学校对这几类培训班的办班收入: 15%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85%由办学学院安排使用。

  第六章 继续教育奖惩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遵守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年终继续教育工作评估优良、继续教育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办学学院将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各办学学院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不执行学校继续教育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给予没收办班收入等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一) 招生宣传不真实、误导社会、有损学校或学校其他学院声誉者;

  (二) 办学质量低劣, 学员投诉多起, 社会影响较坏者;

  (三) 使用非法票据、以各种名义乱收费、不向学校上交培训费用、有违犯财经纪律者;

  (四) 未经申报核准, 乱发各类继续教育证书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 年4 月20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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