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开始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 培育优良校风、学风, 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是学校对在政治素质、品德修养、专业学习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奖励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分为校长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捐资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公信原则。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二章 校长奖学金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学生最高荣誉奖学金, 表彰综合素质优异、学业成绩出众或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在校本科学生总人数的2‰。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1 万元。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道德品质优良, 社会责任感强。
(四)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 原则上须在校学习满2 年, 无违规违纪记录。
(六) 具备以上条件, 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专业能力突出, 学业成绩优秀,所修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90分以上或学业考评位于本年级专业排名前3%, 获得过四次以上一等综合奖学金。
2. 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为学校发展或社会声誉提高做出突出贡献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个人在国际或国家级科技、体育或文艺比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前三名的。
(2) 在校定B 类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在校定C 类核心期刊独立发表论文的。
(3) 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院根据学校安排, 按照评选条件和学生申报情况确定推荐人选, 通过网站、宣传栏、橱窗等方式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 将推荐人选材料报学生处。
(二) 学生处负责对各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汇总, 审核无误后, 会同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团委等相关部门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获奖人选。
(三) 学生处对拟获奖人选通过校园网等形式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 报学校审批并予以表彰。
第三章 新生奖学金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是学校为了吸引和鼓励广大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而设立的、对优秀本科新生予以奖励的奖学金。
第十一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标准依据《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本科新生奖励办法》进行。
第四章 综合奖学金
第十二条 综合奖学金是学校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实现自身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项。
第十三条 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 其评选比例和发放标准分别为:
(一) 一等奖学金: 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人每学期1000 元。
(二) 二等奖学金: 按学生人数的7%评定,每人每学期800 元。
(三) 三等奖学金: 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期500 元。
第十四条 申请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道德品质优良。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评定学期内未受过处分。
(三) 集体荣誉感强,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
(四) 综合考评成绩优良, 其中学业成绩排名为本年级专业前20%, 评定学期内修读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五) 体育锻炼达标, 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 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由学院组织各年级分专业进行评定, 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 学院应对综合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定结果报学生处复核, 经学校审批后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本办法及《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综合考评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评定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八条 单项奖学金是学校为表彰在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精神文明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由学院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九条 单项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自行制定评选办法,确定申报条件、评选人数和奖励标准,自行组织评选和表彰。
第二十条 各学院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制定完毕后须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社会捐资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社会捐资奖学金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自愿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 其评选与发放工作按照学校与捐资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助学奖学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