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
(2013年10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课堂教学督导,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校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教学监督咨询机构, 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促、调研和信息反馈, 协助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全校研究生、普通本科生的课堂教学质量、教学秩序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设立正、副主任委员各1 人。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活动,并向校教学委员会汇报督导工作情况、提交工作总结等。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部指派专人与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联系和协调。
第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聘请督导专家负责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成员应身体健康,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从事过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的在岗或者离退休人员。成员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教龄不低于20 年,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 岁。
第七条 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任首先由单位进行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经校教学委员会确定初步人选,报分管校长批准,由校长正式任命。每一届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受聘者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履行职责者,校长有权做出解聘决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方式
第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有权参加学校各类教学工作会议,获得有关教学文件资料信息,参与有关教学活动。
第九条 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每学期在校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 定期向校教学委员会汇报工作。基本职责如下:
(一) 检查监督全校教学秩序。
(二) 保证每个教学周1-2 次的随机听课和教学巡视; 重点关注授课效果较差的教师,并进行帮助,同时向学校推荐授课效果较好教师的教学经验。
(三) 对课程考试进行督查,必要时对某些课程的试卷进行抽查,检查阅卷质量, 监督考试成绩的管理,并将检查、监督结果报校教学委员会。
(四) 通过调研,对学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 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或社会关注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并提出书面意见或调研报告。
(六)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对重点教学环节或任务进行专项检查。
(七) 每年为教学工作会议提交一个教学督导年度报告。
(八) 学校指派的与教学及人才培养改革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方式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一) 深入课堂听课及到教学楼巡查, 了解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和教学质量。
(二) 参与教学活动, 对所发现的问题与有关单位和教师进行交流、研讨。
(三) 召开师生座谈会, 必要时可到相关院、部进行有关教学工作的调查、交流。
(四) 每学期开展一次专项问卷调查, 了解和分析教学情况。
(五) 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 了解和分析教学情况。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专家委员在督导教学工作时,有关单位应予尊重和配合,为教学督导专家委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专家委员工作的考勤由主任委员负责。学校对督导专家给予一定的工作报酬。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03 年《西南政法大学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