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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教学工作卷2016版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教学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办法

2016-10-26 11:31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浏览: 次

(2015年9月17日党委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与学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本科教学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要点》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南政法大学章程》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侧重于目标管理, 学院侧重于过程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通过权责划分,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本科日常教学工作。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及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咨询、指导、决策、审议和评定机构。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本科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 负责本科教学的组织、协调、监控、评价工作; 负责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研究、人才培养规划、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状态评估工作; 协调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开展本科教学的决策、审议和评定工作。

  第四条 学院是本科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教研室、专业和课程负责人等按照学校整体规划和部署开展人才培养、专业与课程建设等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本科教学日常工作。学院党政联席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教学及管理工作。学院设本科教学秘书, 在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从事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教务员辅助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原则, 指导学院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校历和教学作息时间;组织学院编制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运行计划表。学院负责编制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制订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素质教育、科技创新等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各学院实施教学计划,包括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协调各学院排定教学与考试运行表,审核学生选课数据,建立学生成绩库,处理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审核教师教学工作量等工作。

  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教学计划,包括选派任课教师、配合教务处编排教学课表、考试日程表,组织和指导学生选课,处理教师调停课申请,统计、报送教师教学工作量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开展学籍注册工作,审核并报批学院提交的学生学籍异动申请和毕业、授位名册;统一发放和补办毕业证书;组织开展推免生和校际交流。

  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学籍注册,提出学生学籍异动申请处理意见、初审学生毕业和授位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落实推免生和校际交流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学院和相关部门落实实践教学计划, 组织学院开展文化素质教育、科技创新等活动。

  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本学院实践教学课程和活动计划, 组织学生开展文化素质教育、科技创新等活动。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师生教材征订申报表,征订、采购教材,建设教材样本库。

  学院负责报送师生教材征订申报表和发放教材。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合理配置全校教室资源; 向相关部门反映教学设施修缮、建设意见和教学信息化、网络课程平台的建设、改造建议。

  学院负责审核本院师生教室使用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及时向教务处或有关部门反映教学资源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文件、重要教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教师重要教学工作业绩档案、学生学籍与学习档案的分类管理,有必要交学校存档的应交档案馆归档管理。

  学院负责本院师生各类教学档案管理,有必要交教务处或学校档案馆归档管理的应及时提交。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体系,协调学校领导、教学督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教学指导、听课和考试巡查等工作; 指导各学院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开展本科教学活动评优、评奖工作。

  学院负责本院教学管理工作和日常巡查工作, 开展对教师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的评价、考核工作; 负责组织各类教学奖项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方案,指导、检查学院的自评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接受教学工作评估。

  学院根据学校的教学规定和要求开展本院教学工作自评,接受各类教学评估。

  第五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组织新专业申报和专业建设检查、评估工作。

  学院负责制订各专业的具体建设方案,开展新专业申报、自评工作。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课程建设与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协调课程归属,组织学院重点开展专业核心课程、网络在线课程等各类课程的建设。

  学院负责制订各专业课程建设与改革的方案,负责各类课程的具体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统筹各类教材、教学大纲的编写计划工作,组织开展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组织各级各类规划教材、优秀教材的申报、立项。

  学院负责组织教师编写各类教材、教学大纲,开展教材编写研究和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各级各类规划教材立项和优秀教材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实践教学工作规划,审批、评估学院实验室建设方案,制定标准化实践教学基地指标体系和建设方案。

  学院负责实验室、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教师教学能力发展和提升计划,指导学院开展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和教学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学院应根据本院情况,有计划开展本院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工作,组织本院教师参加学校层面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本科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运行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范、运行流程等。

  学院应向本院师生宣传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并完善学院教学管理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 教育教学研究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本科教学研究计划,确定年度重点培育项目与研究方向,组织开展各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各级教学成果、教学研究成果等奖项的申报与评审工作。

  学院负责开展本科教学研究工作,具体开展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自评工作。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辅修专业招生和教学管理工作,审批辅修专业毕业、授位名册和证书发放工作。

  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和学生需求,开办辅修专业,制订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负责辅修专业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拟定学校层面的本科教学工作预算方案,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院教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学院按照学校规定编制本院本科教学经费预算草案,执行学校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体育部、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涉及本科教学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党委常委会审定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17日党委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与学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本科教学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要点》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南政法大学章程》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侧重于目标管理, 学院侧重于过程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通过权责划分,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本科日常教学工作。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及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咨询、指导、决策、审议和评定机构。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本科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 负责本科教学的组织、协调、监控、评价工作; 负责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研究、人才培养规划、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状态评估工作; 协调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开展本科教学的决策、审议和评定工作。

  第四条 学院是本科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教研室、专业和课程负责人等按照学校整体规划和部署开展人才培养、专业与课程建设等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本科教学日常工作。学院党政联席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教学及管理工作。学院设本科教学秘书, 在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从事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教务员辅助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原则, 指导学院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校历和教学作息时间;组织学院编制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运行计划表。学院负责编制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制订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素质教育、科技创新等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各学院实施教学计划,包括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协调各学院排定教学与考试运行表,审核学生选课数据,建立学生成绩库,处理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审核教师教学工作量等工作。

  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教学计划,包括选派任课教师、配合教务处编排教学课表、考试日程表,组织和指导学生选课,处理教师调停课申请,统计、报送教师教学工作量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开展学籍注册工作,审核并报批学院提交的学生学籍异动申请和毕业、授位名册;统一发放和补办毕业证书;组织开展推免生和校际交流。

  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学籍注册,提出学生学籍异动申请处理意见、初审学生毕业和授位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落实推免生和校际交流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学院和相关部门落实实践教学计划, 组织学院开展文化素质教育、科技创新等活动。

  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本学院实践教学课程和活动计划, 组织学生开展文化素质教育、科技创新等活动。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师生教材征订申报表,征订、采购教材,建设教材样本库。

  学院负责报送师生教材征订申报表和发放教材。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合理配置全校教室资源; 向相关部门反映教学设施修缮、建设意见和教学信息化、网络课程平台的建设、改造建议。

  学院负责审核本院师生教室使用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及时向教务处或有关部门反映教学资源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文件、重要教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教师重要教学工作业绩档案、学生学籍与学习档案的分类管理,有必要交学校存档的应交档案馆归档管理。

  学院负责本院师生各类教学档案管理,有必要交教务处或学校档案馆归档管理的应及时提交。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体系,协调学校领导、教学督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教学指导、听课和考试巡查等工作; 指导各学院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开展本科教学活动评优、评奖工作。

  学院负责本院教学管理工作和日常巡查工作, 开展对教师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的评价、考核工作; 负责组织各类教学奖项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方案,指导、检查学院的自评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接受教学工作评估。

  学院根据学校的教学规定和要求开展本院教学工作自评,接受各类教学评估。

  第五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组织新专业申报和专业建设检查、评估工作。

  学院负责制订各专业的具体建设方案,开展新专业申报、自评工作。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课程建设与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协调课程归属,组织学院重点开展专业核心课程、网络在线课程等各类课程的建设。

  学院负责制订各专业课程建设与改革的方案,负责各类课程的具体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统筹各类教材、教学大纲的编写计划工作,组织开展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组织各级各类规划教材、优秀教材的申报、立项。

  学院负责组织教师编写各类教材、教学大纲,开展教材编写研究和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各级各类规划教材立项和优秀教材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实践教学工作规划,审批、评估学院实验室建设方案,制定标准化实践教学基地指标体系和建设方案。

  学院负责实验室、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教师教学能力发展和提升计划,指导学院开展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和教学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学院应根据本院情况,有计划开展本院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工作,组织本院教师参加学校层面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本科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运行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范、运行流程等。

  学院应向本院师生宣传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并完善学院教学管理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 教育教学研究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本科教学研究计划,确定年度重点培育项目与研究方向,组织开展各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各级教学成果、教学研究成果等奖项的申报与评审工作。

  学院负责开展本科教学研究工作,具体开展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自评工作。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辅修专业招生和教学管理工作,审批辅修专业毕业、授位名册和证书发放工作。

  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和学生需求,开办辅修专业,制订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负责辅修专业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拟定学校层面的本科教学工作预算方案,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院教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学院按照学校规定编制本院本科教学经费预算草案,执行学校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体育部、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涉及本科教学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党委常委会审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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