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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教学工作卷2016版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6-10-26 11:31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浏览: 次

(2015 年1 月14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本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 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 7 号),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 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的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声誉。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 不得聘用在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进行勤工助学的行为, 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

  (一) 负责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二) 联系确定勤工助学岗位, 公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信息, 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 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 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及时协调和解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五) 开展丰富多彩的勤工助学宣传活动。

  第三章 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 临时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短期内需要, 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固定岗位的设立: 用工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用工计划(包括工作岗位、用工人数、工作时间、招聘条件), 寒暑假需要用工的单位, 应在放假前一个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

  第九条 临时岗位的设立: 用工单位应提前三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 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相关岗位。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学生的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工作。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者的条件:

  (一) 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与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 遵纪守法, 道德品质好;

  (三) 学习勤奋刻苦, 上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四) 工作责任心强, 能认真负责, 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用工单位的招聘要求, 通过勤工助学服务相关平台发布, 以便学生选择应聘。

  第十四条 各岗位的招聘面试工作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委派人员对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进行监督; 用工单位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为招聘。

  第十五条 各岗位的招聘原则上应录用经济困难学生, 对某些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用工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后, 可以不受此原则限制。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动态管理

  (一) 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 用工单位必须与勤工助学学生签订一式三份书面合同, 中心留存一份存档。

  (二)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学生中指定一名学生作为负责人, 负责对用工单位的协调工作, 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报工作。

  (三) 组织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 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不得低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同时期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 元人民币, 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但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07年10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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