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
(2005 年6 月8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组织和教学研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教学研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基层组织, 在学院(部) 负责人领导下,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进行课程建设、组织教学和教研活动。
第三条 教研室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作为工作宗旨。
第二章 教研室组织
第四条 教研室的设立原则:按同一学科(专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组群设立。
第五条 教研室组成人数: 每个教研室原则上由5人以上组成,10人以下(含10 人)的教研室设主任一名,10人以上的教研室可增设副主任一名。
第六条 教研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学院(部)领导集体研究并向教务处提出,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复。
第三章 教研室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落实教学任务
教研室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教学任务。主要包括: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准备和组织教学中的实验实习环节; 组织完成命题、阅卷任务;广泛与社会联系,组织完成学生学习期间的社会调查任务,指导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第八条 组织并实施课程建设工作
教研室是学校课程建设的主体, 其主要的职责有: 制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 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参与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等辅助教学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 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教研室应定期组织教师互相听课,组织观摩教学,同时,应经常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教师改进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教学任务下达后,督促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备课,钻研教材, 写出教案、讲稿,并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精心组织教学,对青年教师和新开课程教师要注意具体帮助指导。
第十条 组织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活动
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集体研讨、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至少每两周进行一次这类活动,并建立业务活动记录。
第十一条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各种学术性活动
结合课程组群的特点,制定教学研究的规划,组织教师确定和申报教学研究课题,加强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的研究,定期检查规划的落实情况。教研室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学术讲座,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第十二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在校、学院(部) 统筹安排下, 制定本教研室教师的进修、培训计划, 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 根据教学任务和课程建设的需要, 提出补充、调整教师的建议;关心中、青年教师的成长,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做好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配合校、院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组织者。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由教研室全体教师民主推荐,学院(部)考核任命(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于律已,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三) 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能全面掌握本教研室所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 并在本学科领域中的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
(四) 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同志。
(五) 了解国家有关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宣传、贯彻。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职责:
(一) 在学院(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教研室工作。
(二) 根据学校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搞好学期、学年工作总结。
(三) 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安排和实施,包括:审核开课教师名单,组织好新开课程及开新课程教师的试讲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审批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抽查考卷,掌握评分情况;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下达的任务,组织有关教材、教学大纲、教学参考资料等编写工作。
(四) 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观摩教学、教学经验交流等教学研究活动;负责组织和指导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五) 负责本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本教研室师资培训、进修计划,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 指定专人负责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对教研室全体成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 负责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教师,提出调整意见;对本教研室教师职务的聘任提出推荐意见。
(七) 教研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代替其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待遇:教研室主任承担了较多事务性工作,每年度核减30 课时教学工作量,教研室副主任每年度核减20 课时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教研室成员
第十七条 教研室成员要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十八条 教研室成员要加强师德和业务道德修养,主动关心教研室建设。
第十九条 教研室成员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条 教研室成员应服从教研室主任所分配的教学、科研等工作,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全体成员要加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 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六章 教研室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教研室工作的考核由各学院(部) 行政领导负责实施, 学校不定期检查教研室的工作。院(部) 行政领导以教研室活动记录为考核依据,主要考核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履行职责及教师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工作规范的情况。经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