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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教学工作卷2016版

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2016-10-26 11:31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浏览: 次

(2015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 的管理,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让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生工作招生范围包括: 国家任务的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生) 以及自主选拔(含农村专项)、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港澳侨联招生、香港免试生、澳门保送生等。

  第三条 招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 建立和完善以“十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做到招生政策公开; 学校招生资格公开; 学校招生章程公开; 学校招生计划公开; 考生资格公开; 录取程序公开; 录取结果公开; 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 切实维护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校应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熟悉招生工作政策和业务, 相对稳定的招生工作队伍, 主要由直接从事学生工作的教师、干部组成, 以确保招生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生委员会” ), 统一领导全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一)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副主任由校纪委书记、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处长担任。

  (二) 招生委员会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教务处、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团委、体育部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本科学生学院的党总支书记;本科招生办主任;教师代表(2 名)、校友代表(1 名)、学生代表(1 名) 组成。

  (三)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 ) 具体办理日常业务工作,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招生办公室主任由负责招生工作的学生处副处长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干部调整情况,由学生处提案,报学校批准,对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成员适时调整。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 统一领导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

  (二) 研究制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

  (三) 初步审核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请党委常委会

  审定;

  (四) 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 组织、协调新生入学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 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 负责草拟、报审和具体执行学校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章程, 提出招生工作中的具体拟办意见;

  (三) 组织开展本科招生宣传工作;

  (四) 负责各年度本科招生网上录取工作;

  (五) 受权组织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 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

  (六) 负责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七) 负责招生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八) 负责招生工作中的咨询、答复及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种遗留问题;

  (九) 负责编纂学校每年的本科生源分析报告;

  (十) 负责学校新生的入学工作;

  (十一) 对录取的本科新生进行复查;

  (十二)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第三章 招生工作人员的条件与职责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学校在职教师和干部;

  (二)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 熟悉招生政策;

  (三) 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学校;

  (四) 身体健康;

  (五) 其他经招生委员会批准可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招生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 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熟悉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和录取办法;

  (二) 服从工作安排,严格按照计划招生;

  (三) 保守招生工作秘密;

  (四) 自觉遵守和维护招生纪律,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五) 认真查阅考生的档案材料,发现问题并向招生委员会负责人汇报研究后及时向当地招生办提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六) 认真填写各类招生录取材料;

  (七) 及时按规定向招生办公室移交录取期间考生的有关材料, 积极认真做好考生材料的寄发及档案移交前的保管工作;

  (八) 负责处理各类招生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遵守招生规定和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行为;

  (二) 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 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行为;

  (四) 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的行为;

  (五) 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的行为;

  (六) 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的行为;

  (七) 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未经批准擅自超计划招生的行为;

  (八) 违反招生程序规定,未经招生负责人和招生组长同意擅自进行录取、退档的行为;

  (九) 工作不负责任或延误招生时间, 以及未完成任务擅自离开岗位, 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十) 招生资料保管不善,在招生过程中应保守秘密的资料外泄或因此导致资料丢失给新生建档造成困难的行为;

  (十一) 其他影响招生公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招生工作人员有上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者,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西政校发[2007] 199 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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