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2005 年6 月8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 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的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直接反映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德才兼备具有综合素质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各学院、中心的优势,确定实验室的方向、任务和规模,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一批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的实验室,逐步实现现代化,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综合性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 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必须重视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踏实严谨、活跃创新、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 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七条 实验教学
(一)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大纲, 准备实验条件, 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 安排实验指导人员, 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二) 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全面推行素质教育, 使学生具备科学实验能力,掌握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探索创新的进取精神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三) 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坚持实验教学改革。吸收教学科研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实验室全天候向学生开放,特别是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平台的公共实验室。尽量增加每个学生的动手机会,培养其探索创新意识, 提高其实践创新能力。
(四) 教育学生做好实验课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工作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
第八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承担科学实验,科研课题工作。并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科学研究水平。
第九条 资源共享和社会服务
(一) 实验室除完成本单位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外,要打破实验室部门的封闭形式,积极协作做好资源共享,并积极为我校相关的实验教学和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提高其利用率,杜绝设备积压和浪费。
(二) 专业实验室进行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诸如为社会各单位进行化验、分析、鉴定等工作。
(三) 实验室进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必须紧密联系学校的教学、科研, 并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搞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校准工作,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制度,优化实验室工作环境,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使实验室成为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室体制
第十二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以校、院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教学单位由一名院长主管本单位实验教学工作。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 我校实验室的管理机构是教务处,下设教学实践管理科,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全校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设工作;
(二) 审批学院提交的实验课程规划,制定全校实验课程规划;
(三) 组织制订及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并监督检查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四) 掌握各实验室实验开出情况,对实验室资源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保证教学需要;
(五)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工作的实施办法,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服务范围,我校的实验室按两类进行分类管理: 一类是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平台、可以实现资源共享的公共实验室,由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负责日常管理;另一类为专业性强的专业实验室,分别由主要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公共实验室面向全校,设备专管共用。专业实验室主要承担相关专业或课程的实验课任务。
第十五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制定全校实验室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及编制核定办法。
第十六条 后勤处负责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购置、登记、报废等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三)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增设、合并、改组、撤消要经学院、中心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查,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技术水平和人员、财力、物力等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教学实践管理科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房舍环境、设施、仪器设备、家具、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 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纳入学校基建计划和物资购置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护维修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按比例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重点学科等实验室要适应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利用计算机对实验室的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购置、管理、使用、报废,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对仪器设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计量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完好率保持在80%以上;合理安排实验时间,避免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实验需求发生冲突,尤其要优先保障教学实验需要。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教务处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必须报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毒、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 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性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以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
第三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 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由学校任命。
实验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 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 装备标准和物品购置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 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
(三)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研究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 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核、奖惩工作。
(五)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 定期检查,总结本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交流活动等。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 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课程授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明确分工, 按岗位职责各司其职, 同时做到团结协作, 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一) 实验课教师(课程授课教师) 的职责:
1. 必须按照实验课教学计划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要求进行工作。
2. 要按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批改实验报告; 课前认真准备好所需仪器和实验材料; 实验前要讲清仪器设备原理、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对学生独立进行实验与操作要精心检查、耐心指导、严格要求。
(二)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1. 各级实验技术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完成《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各自职称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2. 实验室各项技术人员,应分别掌握各类仪器设备及附属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使用方法,参加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 随时作好保养维修、改革创新工作,保证仪器设备达到较高的完好率。掌握试剂药品、实验材料的性能、使用方法;配合教师准备好所需仪器设备和必备的材料;检查指导学生的实验方法和操作技术;
3. 做好本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技术档案、安全、环境、设施等全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课顺利进行。
(三) 实验室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岗位职责:
由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具体实验室的工作需要, 按照国家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 按《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工程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学生人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本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数量和档级状态合理折算确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 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需要与本人的工作业绩, 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大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