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15年1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指定由中国银行办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 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 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的不足, 毕业后分期偿还。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当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 贷款期限顺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办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七条 借款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如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按规定执行。所贷金额只能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我校每年借款学生人数的比例原则上按照我校当年在校学生总数的20%以内确定,并按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借款比例。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可申请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 未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七)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一条 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应按:借款学生网上申请→借款学生递交材料→学院审核→学院报送材料→贷款审批→签订合同→银行放款的程序办理。是否同意贷款, 由贷款银行及其代理机构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详细了解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学生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 借款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 日(含1日) 起,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三) 借款学生自毕业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借款学生经与银行联系协商,亦可自主选择毕业后24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四)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五) 借款学生有条件时可以提前还贷,并按实际使用的期间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提前还贷需本人自行与银行联系,依照银行要求办理;
(六) 当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提出展期还款申请, 并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确认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七) 当借款学生没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时,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各学院(部) 都应当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分担相应的职责, 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协调一致, 共同完成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 学生处职责:
1.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学生借款和还贷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向借款学生宣传讲解借款和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2. 协助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3. 借款学生毕业时, 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 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4. 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去向及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 提供其在校留存的家庭联系地址;
5. 借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督促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 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6. 组织、监督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借款学生诚实守信、如期还款的信用观念。
(二) 教务处职责:
1. 借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教务处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处;
2. 借款学生毕业时,凡是没有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的借款学生,在接到学生处的书面通知后,应扣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三) 财务处职责:
1. 贷款款项进入学校账户后,及时冲抵学生所欠学费、住宿费;
2. 与银行联系沟通,按照我校相关财务制度办理风险补偿金相关事宜。
(四) 学院职责:
1. 应当积极配合学生处搞好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工作, 开展学生借款和还贷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 向借款学生宣传讲解借款和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2. 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年级经济困难学生的借款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3. 在借款合同订立后,各学院(部)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学生贷款情况,督促并支持学生偿还贷款;
4. 督促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5. 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强化对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学生处提供贷款学生相关信息;
6. 各学院应以借款学生为教育对象,在每个学期开展三次以上的诚信教育活动;
7. 学校将严格考察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和辅导员履行管理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职责的情况,并将该方面情况作为考评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07 年10 月10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