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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研究生教育卷2016版

西南政法大学“ 申请一审核” 制选拔博士研究生实施办法

2016-10-31 17:42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浏览: 次

(2014 11 12 日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 西南政法大学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 推进博士生招生 选拔 “ 申请 审核” 制改革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申请 审核” 制的实施范围、 招生名额及推荐限额

( 一) “ 申请 审核” 制的实施范围 全体博士生导师一致同意按照本办法执行且近三年招生过程中无原则性分歧、 招生工作秩序正常的法学二级学科, 经学院同意后, 学科组可向学校招生领 导小组提交申请, 经审议批准后可参与选拔工作。

( 二) “ 申请 审核” 制的招生名额

各法学二级学科以 “ 申请 审核” 制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人数均占本学科当年 招生计划。 其中:

国家重点学科以 “ 申请 审核” 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的人数不超过本学科当年 招生总人数的 50%

其他各法学二级学科以 “ 申请 审核” 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的人数不超过本学 科当年招生总人数的 30%

( 三) “ 申请 审核” 制招生的推荐限额

各法学二级学科以 “ 申请 审核” 制招生的推荐名额不得超过第 ( 二) 款规 定的招生名额上限的 3 倍。

( 四) 导师优先推荐的情形

入选长江学者、 千人计划的博士研究生导师以及招生当年主持有国家或者部 级重大项目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优先享有以 “ 申请 审核” 制推荐博士研究 生的权利。

第三条  “ 申请 审核” 制的工作原则

( 一) 全面考察、 客观评价, 突出对专业素质、 科研潜质、 创新能力的考核;

( 二) 坚持公正公平, 做到政策透明、 程序公开。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审核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 由申请人报考学科和相关学科 博士生导师 5 人组成审核专家组进行, 其中本学科的专家不得超过 3  人, 且 申请人报考的导师不得作为审核专家组成员。

审核专家组名单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后, 报学校研究生招生 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  审核专家组的工作职责是:

( 一) 审核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和真实性;

( 二) 审核申请人的科研成果是否达到要求, 对申请人的科研潜力和学术水平 进行鉴定和评价, 对申请人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并对申请人是否进入 面试出具明确意见;

( 三) 对申请人进行面试, 并就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及研究计划的可行 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第六条  申请条件

( 一) 基本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我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报考条件, 且有两名与报考 学科相同或者相近学科的教授推荐。

( 二) 学历学位条件

全日制本科毕业, 并己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人须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且本科和硕士 研究生均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申请人就读的学校拥有所攻读专业的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申请人最后学历所修专业须为法学专业或者相近专业。

( 三) 科研条件

申请人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和明确的研究方向, 具备良好的科研潜质和 创新能力。 在现场确认前近五年来科研成果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 CSSCI 来源期刊或者相当水平的国际期刊独立公开发表两篇以上的学术 论文;

2.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且有在核心期刊独立公开发表的科研项目成果;

3.     CSSCI 来源期刊或者相当水平的国际期刊独立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且


 

 

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至少一项; 上述科研成果或项目须属于报考的学科或其相近的学科领域。

( 四) 外语水平 申请人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   TOEFT 成绩 90 分以上;

2.   GRE 成绩 1000 分以上;

3.   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

4.   雅思成绩 ( A 类) 6. 5分以上;

5.   CET6 考试成绩 500 分以上或者按照百分制的标准 70 分以上;

6. 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者地区参加用英语授课的学位项目学习并获得 学位。

申请人获得上述外语成绩、 获得国外学位的时间距离申请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其他语种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经审核专家组一致同意, 可以不受外语水平条 件的限制:

1.   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教授或者研究员, 或者研究成果丰硕、 法律实务工作 业绩特别突出的全国或者省级审判业务专家、 检察业务专家或者其他相当法 律业务专家;

2.   在科学研究或者法律实践领域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   所在高校、 研究机构或者省级机构的人事部门推荐报考;

4. 年龄 40 周岁以上。 第七条   申请材料和程序

( 一) 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   西南政法大学 “ 申请 审核” 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申请表;

2.   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 网上报名后打印下载) ;

3.   身份证以及本科、 硕士研究生阶段学历、 学位证书复印件 ( 应届硕士生须 在入学报到后补交学历、 学位复印件) ;

4.   本科、 硕士阶段的成绩单原件 ( 复印件需加盖成绩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 部门公章) ;

5.   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及全部论文评阅书的复印件 ( 应届生须提交论文初稿) ;


 

 

6.   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授出具的专家推荐书;

7.   报考 “ 定向就业” 类别的申请人须提交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脱产学习

1 年的证明;

8.   证明外语能力的外语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9.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及研究计划书。 包含研究方向、 研究问题 ( 博士论文选 题构想) 、 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等; 字数不少于 8000 字;

10.   从事相关工作的获奖证书、 专业研究著作、 论文、 工作业绩证明等材料。 前述材料应当提交原件, 如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提供复印件 ( 须加盖相关单 位公章) 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申请人必须保证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准确, 申请材料须用 A4 纸打印并按上 述顺序装订成册, 以便审核。

( 二) 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报考导师提出申请, 填写 《 西南政法大学 “ 申请 审核” 制选拔博 士研究生申请表》 , 经导师签字同意后,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提交 至报考学科所在学院, 并在当年西南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规定的时间履行网上报名于续。

( 三) 学院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学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 对于申请材料齐备的申请人, 由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按照不超过推荐人数的上限确定推荐人选名单, 并 在 《 西南政法大学 “ 申请 审核” 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申请表》 上签署推荐 意见。

第八条  资格审核

( 一) 形式审查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由学院推荐并统一提交的申请人材料, 并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材料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按申请学科类别汇总后, 交由申请人所申请报考的学科审核专家组进行实质 审查。

( 二) 实质审查

审核专家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报考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 对申请人的 思想品德、 学科专业背景、 研究能力以及培养潜力等方面的条件进行综合评


 

 

价, 填写 《 西南政法大学 “ 申请 审核” 制选拔博士研究生书面审查表决 表》 , 并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 申请人方可进入面试程序。

( 三) 通知面试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 《 西南政法大学 “ 申请 审核” 制选拔博士研究生书面审查结果通知书》 。 经审核专家组审核, 同意进入面试 程序的申请人, 凭通知书来校参加面试。

第九条  面试及拟录取

( 一) 面试方式和时间

面试采取审核专家组提问和申请人答辩的方式。 每个申请人的面试时间不少 于 30 分钟。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   所报考专业的基础理论、 前沿问题和相关知识、 能力 (50 分) ;

2.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 基本思路、 研究计划等 ( 50

分) 。

( 二) 录取规则

1.   按面试成绩高低排名, 结合当年学科招生计划依序录取。 面试成绩以审核 专家组的平均分计算。

面试成绩未达到 60  分或者有 1  名审核专家组成员给分不满 60  分者, 不予 录取。

2.   凡参加 “ 申请 审核” 制的考生, 必须在该考核方式中排名录取, 不得转 入统一考试形式录取。

( 三) 拟录取程序

拟录取名单须经审核专家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 按规定时间报送研究生招 生办公室。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批, 审批后的拟 录取名单与当年统一考试形式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同时进行公示。

第十条  监督机制

审核组专家不得有擅自接触考生等违反招考纪律的行为, “ 申请 审核” 制博 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全程监督。


 

 

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科研能力无法达到博士研究生要求的申请 人, 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有否决权, 视具体情况减少申请人所在二级学科 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并停止该学科招生方式改革试点。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未严格审核申请人材料, 推荐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 “ 申请 审核” 制选拔, 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认定, 该名指导教师当年 不得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 奖助学金、 培养方式按照我校当年招生简章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科研成果有学术不端情形, 或者出现其他违 纪行为的, 一经核实, 即取消申请、 录取资格或者取消学籍, 5 年内不接受 其申请。

第十三条  各法学二级学科招收外国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 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 申 请 审核” 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从 2015 级博士研究生招生开始施行。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  “申请一审核” 制选披博士研究生学科申请表

 

 

学科名称                                                                             博士生导师人数                               

 

 

博士生导师姓 签字

是否同意学科参 申请 审核

 

口同意                口不同意

 

口同意                口不同意

 

口同意                口不同意

 

口同意                口不同意

 

口同意                口不同意

 

口同意                口不同意

 

口同意                口不同意

 

口同意                口不同意

 

 

 

 

学院

 

审核

 

意见

学院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招生

 

领导

 

小组

 

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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