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
关于印发《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委发〔2017〕18号
校内各单位: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第七届党委第13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为推进“双一流”建设、办好西南政法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根据上级核定的职数,结合师生规模和发展需要统一配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教辅、直属单位等机构的处级领导干部。
纪委、党组织及群团组织换届时,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提任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
(三)考察;
(四)党委研究决定任免;
(五)公示及任职前谈话;
(六)印发任免文件,宣布到任。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正确行使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力,公道正派、品行优良、廉洁自律、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力和执行力,确保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管理工作;
(四)始终围绕师生、关心师生,切实为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注重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五)热爱本职、忠于职守、知责明责、履职尽责,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能力和素质,视野开阔、思路清晰、开拓创新;
(六)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胸怀坦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善于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具有较高的领导艺术和方法。
第九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教学科研机构和专业性较强的机构任职,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
学院院长、专职副院长具有与所在学院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背景,熟悉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潜质;学院院长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院专职副院长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担任教学、科研、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等管理岗位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工作经历资格。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还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担任科级领导干部,或教研室(系、所、省部级以上中心)负责人,或党支部书记三年以上;
2.任六级职员以上一年或任七级职员四年以上;
3.任副高级职称以上一年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
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还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担任副处级领导干部两年以上;
2.任正高级职称或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
(三)其他资格。
1.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2.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及党委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4.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5.提拔担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处级领导干部,还应当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按照《条例》规定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受到诫勉未满6个月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二条 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部门按照学校党委工作要求,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初步建议向党委分管干部工作领导报告后,提交有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书记专题会”)研究酝酿,形成干部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可以按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按职务级别进行非定向推荐。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或职级、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民主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书记专题会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一)推荐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的,参加人员范围为本学院科级以上干部;院级党组织委员;教研室负责人;教师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工会、教代会负责人;学院团委书记;党外代表人士;机关(包括党政管理机构、科研组织机构、教辅机构、直属单位,下同)相关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推荐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的,参加人员范围为机关全体处级领导干部;职位所在部门的科级干部;职位所在党支部的书记;工会、教代会负责人;学院相关处级领导干部;党外代表人士;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会议推荐时,参会人员应当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个别谈话参加人员范围参照会议推荐范围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和二级单位均可向党委推荐处级领导干部人选。推荐处级领导干部,应当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或盖章。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第五章 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第十八条 个别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在学校范围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等;
(二)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测试、测评应当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党委组织部汇总比选结果,向党委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 个别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在学校范围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公开选拔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职位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
(二)发布公开选拔信息;
(三)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函评,评委一般由校领导、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
(五)招聘工作小组根据函评结果,确定候选人;
(六)召开候选人见面会,由候选人陈述竞聘理由、提出工作设想,接受工作小组和职位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提问和测评;
(七)工作小组汇总函评和测评结果,向党委进行汇报。
第六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提出考察对象初步名单,提交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考察对象,应当在审查干部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以及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上级组织部门审批同意后,提交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看党性、看作风、看实绩、看操守、看民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二十一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结合不同职位的任职要求,从以下方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一)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应当把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四)强化廉洁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工作人员等情况;
(五)严格执行“凡提四必”。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必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人员一般从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抽调组成,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根据考察情况,考察组研究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建议方案,提交书记专题会研究。
第二十三条 考察过程中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确定。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的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干部任用建议初步方案,经书记专题会议充分酝酿,形成干部任用建议方案,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两个不得”。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三个不上会”。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得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得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得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党委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末位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处级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的干部,按规定报批;需要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的干部,按规定及时备案。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提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以及上级组织部门审批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下文。
第三十三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1.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及健康状况;
2.公示对象的主要工作经历;
3.拟任职务;
4.公示发布单位、受理群众意见的接待地点、联系人及电话号码等。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单位或个人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公示期满正式下发文件予以任用;公示期间收到单位或个人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党委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学校党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分别做出予以任用、不予任用和暂缓任用的决定。党委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向署名和当面反映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反馈调查核实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凡是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均应当经过任前廉政谈话,由校纪委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选举产生的干部按党章和选举办法规定任命。其他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从下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算起。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经考核不能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按原职级另行安排工作。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或者党委认为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三十七条 由党委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经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领导干部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加大处级干部交流力度,逐步形成机关与学院、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鼓励干部多岗位锻炼。积极向社会推荐和输送优秀干部。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在同一校领导分管(联系)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参与考察、测试、测评、笔试、面试等环节成员涉及其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辞职或调出本单位的;
(二)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宜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
(三)经组织考察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给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六)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七)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八)没有正当理由,请假逾期未归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向学校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可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正在接受司法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尚未结案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审批。组织部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辞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处级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离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以及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个人应当执行党委关于干部任免的决定。干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工作交接。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党委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党委每年向全校教职工报告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办法中规定的“本科以上”、“三年以上”等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