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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科级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5-07 09:51 来源: 党委组织部 浏览: 次

西政委发〔2018〕59号

校内各单位: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第八届党委第1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做好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参照学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结合科级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法办事。

  第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上级核定的岗位编制数、师生规模、职能职责和工作需要,对各单位内设科级机构、科级职位进行统一管理和调整配备。

  第四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强,守纪律、懂规矩。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办事认真,勇于担当,勤奋务实。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执行政策、调查研究、文字表达等能力。

  (四)清正廉洁,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同志、服务热情、群众基础好。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第六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基本资格

  1.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工作不足3年的,自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特殊工作需要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适当放宽。

  (二)提拔担任副科级干部的,除具备上述基本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

  2.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工龄。

  3.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

  (三)提拔担任正科级干部的,除具备上述基本资格外,还应当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1.担任副科级干部2年以上。

  2.没有担任副科级干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3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没有担任副科级干部的管理人员,应聘任在对应的正科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职员岗位。

  4.没有担任副科级干部的,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满一年。

  (四)担任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的科级干部的,应当为中共正式党员。

  第七条  科级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条件、程序办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动议

  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科级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初步建议报经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提交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书记专题会”)研究酝酿,形成干部工作方案提交校党委审定。

  第九条  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采取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有关校领导、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科级干部,与选任职位有工作关联的人员代表。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有关校领导、本单位全体教职工。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

  党委组织部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既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同时又不简单地以票取人,应综合研究提出考察人选的初步人选,报校党委研究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一条  组织考察

  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查阅档案和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汇总形成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的内容应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特长,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五)根据考察情况,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建议方案,提交书记专题会研究。

  参加考察谈话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科级干部、所在党委(党总支)书记、所在党支部书记、所在科室(教研室)人员以及与考察对象有工作关联的人员代表。

  第十二条  酝酿和研究决定

  党委组织部依据民主推荐、考察情况和岗位实际,综合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单,经书记专题会充分酝酿后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任前公示

  对校党委决定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未收到单位或个人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公示期满正式下发文件予以任用;公示期间收到单位或个人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党委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学校党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分别做出予以任用、不予任用和暂缓任用的决定。党委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向署名和当面反映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反馈调查核实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干部试用期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科级干部选任也可通过公开选拔、竞聘上岗等方式进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确定选任工作方案。

  (二)公布岗位、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等。

  (三)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五)党委组织部汇总比选结果,提出人选建议名单。

  (六)书记专题会讨论研究人选建议名单,确定建议人选。

  (七)民主推荐。

  (八)考察。

  (九)酝酿和研究决定。

  第四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在涉及人、财、物、招生、基建、招标采购等重点岗位工作的科级干部,应加大交流力度。组织选派在校外工作满1年以上的视为交流。

  第十七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

  (一)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二)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参与考察、测试、测评、笔试、面试等环节成员涉及其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章   免职和辞职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开岗位1年及以上的。

  (五)因工作能力或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第十九条  科级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科级职务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于部,必须遵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办法中规定的“本科以上”“2年以上”等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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