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文件
西南政法大学宣传品管理实施细则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学院、处(部、办)、图书馆、信息中心、法研所、期刊编辑部、校医院、后勤集团总公司、工会、团委:
《西南政法大学宣传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4月11日学校第七届党委第3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南政法大学宣传品管理实施细则》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 2013年4月25日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宣传品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4月11日学校第七届党委第3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宣传文化工作管理办法》(西政委发〔2012〕27号),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宣传品的归口管理,有效推动“文化强校”工作,全面贯彻“文化育人”理念,维护校园宣传秩序,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校宣传品分为“对外宣传品”和“对内宣传品”。
(一)对外宣传品:是指校内各单位在代表学校开展的对外交流活动中使用的宣传画册、形象宣传片、文化产品、简章手册等。
(二)对内宣传品:是指校内各单位自主创办、
设置或发布的校内刊物、宣传设施、临时性宣传品等,以及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由校外单位在校园内发布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宣传品。
第三条 学校宣传品实行审批或备案制,由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校内各单位负责审核管理本单位制作使用的学校宣传品。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查处不按规定制作使用的学校宣传品。未经批准,禁止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散发、设置宣传品。
第四条 学校宣传品的内容必须积极向上,文明健康,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得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规定的内容,要求用语准确,用字规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学校宣传品的制作要整洁美观,内容和形式要协调统一;学校宣传品使用校徽、标识、中英文名称的,必须符合学校制定的VI统一规范。
第二章 对外宣传品
第五条 学校的对外宣传品由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设计制作学校层面的对外宣传品,并统一发布校情数据资料;因特殊情况,校内各单位需设计制作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对外宣传品,应使用党委宣传部提供的校情数据资料,并提前将设计制作方案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需要使用学校对外宣传品的,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备案后统一领取,并通过财务内转方式支付相应的成本费。
第三章 对内宣传品
第七条 关于校内刊物
(一)校内刊物:是指由校内各单位、师生社团主办,无国内统一刊号,在校内一定范围内发行的报刊杂志(含电子类)等宣传品。
(二)校内刊物的创刊发行,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备案并取得校内统一刊号,方可印发;禁止创办无明确发放范围或从事商业或经营性活动的刊物。
(三)校内刊物的内容审核,由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学生刊物由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学工部、研工部、团委共同指导;每期出刊后须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校内刊物的评比考核,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年检,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对年检不合格的校内刊物,党委宣传部可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取消刊号等措施。
第八条 关于宣传设施
(一)宣传设施:是指校内的宣传栏、公告栏、阅报栏、电子(电视)显示屏等宣传品。
(二)宣传设施的设置由党委宣传部按学校要求统一规划;因特殊情况,校内各单位需单独设置的,应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地点和标准建设。
(三)学校统一建设的宣传设施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校内各单位经批准建设的宣传设施由建设单位管理,发布内容须经各单位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宣传设施的年检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实施,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年检不合格的宣传设施,党委宣传部可视具体情况,会同保卫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采取限期整改、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九条 关于临时性宣传品
(一)临时性宣传品: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校内公共区域悬挂、张贴、摆放的各种标语、喷绘、海报、启事、展板等宣传品。
(二)临时性宣传品的设置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或备案;主办单位或个人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审核发布内容和制作形式,并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安装;因事由紧急,有关单位负责人可直接审核发布,并于次日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临时性宣传品的发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如涉及学校重要工作的临时性宣传品,发布时间可酌情延长。上级单位或个人来校原则上不设置欢迎标语、横幅和展牌。校园主干道、教学区、广场及主要建筑物等公共区域内,不得设置与教学科研和学生活动无关的任何商业性宣传品,原则上只限于如下四类宣传内容:(1)配合党和国家重大活动;(2)庆祝国家法定重要节假日;(3)配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活动;(4)学校批准的其他重大活动。
(四)临时性宣传品发布期间,主办单位或个人须保持宣传品的完好性,及时清理、恢复破损变形的宣传品;不得破坏学校各种设施设备、影响校园环境卫生和绿化,不得妨碍校内交通;在活动结束后,应于次日及时拆除。未经批准、未按规定或逾期未撤除的,党委宣传部将会同保卫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采取限期整改、立即撤除等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学校宣传品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评比,检查、评比结果作为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