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 竭心尽力为教职工服务!欢迎各位老师访问内网!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党委文件

党委文件

西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2014-05-04 10:17 浏览: 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学院、处(部、办)、图书馆、信息中心、法研所、期刊编辑部、校医院、后勤集团公司、工会、团委:

《西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已经学校第七届党委第48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 西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2. 西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呈批表

3. 西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情况登记册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

2014113

 

附件1

 

西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为了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中共西南政法大学保密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拟公开的本校各类信息在公开前须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第三条  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保密委员会(简称“校保密委”,以下同)统一领导全校保密工作。校属各单位应明确负责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领导。

第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校属各单位应进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并在《西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情况登记册》上记载。具体程序为:承办人汇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发布——记载。

第六条  符合《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和《西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公开情形的,不予公开。

第七条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保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作为“内部事项”管理的信息,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相关部门认为上述信息确需公开者,须报请校保密委审批。具体程序为:承办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呈批表》——校属各单位负责人审核——校保密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审核。

校保密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认为涉及重大事项需报送校保密委审批时,有权直接批示执行。

第八条  依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学校公开信息的,由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直接受理并按规定审查。

第九条  在西政网主页“通知公告”、“讲座信息”和“招贤纳士”栏目发布信息,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西政网主页信息发布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条  学校进行保密审查的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西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呈批表

              填表日期:    

拟公开信息单位

 

信息名称

 

文号

 

信息载体形式

□公文类  □非公文类

信息拟公开方式

 

□学校网站 □信息公开栏 □其他

信息拟公开时间

 

信息内容摘要

 

 

 

拟公开信息单位

初审意见

 

 

 

         初审人: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意见

(党委办公室)

□应予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学校内部信息

□个人隐私

□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不予公开的依据:

 

审查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西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情况登记册

单位名称:

序号

报审单位或个人

被审信息标题

是否可公开

审查人签名

审查日期

 

 

 

 

 

 

 

 

 

 

 

 

 

 

 

 

 

 

 

 

 

 

 

 

 

 

 

 

 

 

 

 

 

 

 

 

 

 

 

 

 

 

 
字体:【小】 【中】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