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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4-05-04 10:19 浏览: 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处(部、办)、图书馆、法研所、期刊编辑部、信息中心、工会、团委、校医院、后勤集团公司:

经西南政法大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九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学校第七届党委第50次常委会审定,现将《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

2014117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两代会”),实行两会合一制度。两代会代表选举产生两代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会”)。

第三条  两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两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两代会和两代会代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两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两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两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重要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审议有关学校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五)审议两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修改两代会实施办法;

(七)选举产生两代会委员会;

(八)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九)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十)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两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两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三章    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两代会代表。

两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

第十条  两代会代表以院、系、部、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两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两代会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协商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十一条  教师代表占两代会全体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两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两代会代表因调离、辞职或其他原因丧失代表资格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补选代表。

第十三条  两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两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两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代表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两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忠实履行代表职责,认真宣传、贯彻两代会决议,积极完成两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两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两代会每届任期5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两代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两委会负责召集。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两委会、三分之一以上两代会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两代会全体会议。

两代会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经两代会预备会议在两代会代表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召开两代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两代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离退休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未选为正式代表的分工会主席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两代会上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两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两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两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两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两委会委员通过差额选举方式产生。

两委会每届任期同两代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两代会选出新的两委会为止。

第二十一条  两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执委会委员;

(二)召集两代会全体会议;

(三)监督两代会决议的执行;

(四)对校行政提请讨论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制定二级教代会(分工会)实施本办法的细则;

(六)两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两委会对两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两委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两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两委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两委会设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和执委会委员组成。执委会会议由主席或者主席授权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两代会、两委会的决定;

(二)解释两代会实施办法;

(三)提出两代会议题;

(四)组织两代会代表选举工作;

(五)主持两代会预备会议;

(六)制定两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

(八)指导和督促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对校行政提请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十)按照规定评议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一)指导和监督二级教代会(分工会)开展工作;

(十二)推荐或评定先进;

(十三)其他应由执委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执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两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两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负责提案的征集和整理;

(三)负责培训两代会代表;

(四)负责传达两代会精神;

(五)协调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

(六)受执委会委托,召集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七)接受两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八)就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

(九)负责与学校职能部门沟通;

(十)完成两委会、执委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6月西南政法大学教代会第三次会议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西南政法大学教代会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关于两委会和执委会职权的规定,由教代会(工会)全委会和常委会行使到召开下届两代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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