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学院、处(部、办)、图书馆、信息中心、法研所、期刊编辑部、校医院、工会、团委、后勤集团总公司:
《西南政法大学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学校第七届党委第5次全委(扩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南政法大学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修订稿)》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
西南政法大学
2013年5月20日
西南政法大学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
(修 订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顺利推进我校绩效工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全面推行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运行模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18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属高等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人〔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按需设岗、淡化“身份”、以责定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以岗定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岗位聘任制,并实行校院(办、处、部、馆)两级管理模式。学校通过与教职工签订岗位聘任合同,明确岗位职责,核准绩效工资,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和发放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绩效工资,特指《西南政法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的 “绩效工资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教学、科研、教辅和党政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后勤集团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聘任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岗位聘任实施方案,组织全校岗位聘任工作,审定校聘岗位人员及岗位等级。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校领导、各学院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工会主席等人员组成,人数为奇数,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校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岗位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办、处、部、馆)成立岗位聘任工作小组,负责推荐本单位或部门校聘岗位人员,组织本单位或部门非校聘岗位人员的聘任工作。岗位聘任工作小组成员由本单位或部门的党政领导及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为奇数,组长由院(处、部、馆)长担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学院须制定院级岗位聘任条件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岗位聘任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岗位聘任工作。学校监督部门对岗位聘任工作行使监督权。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现状及发展规划,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设岗,并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和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第九条 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我校工作岗位类别分为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学辅助、工勤等四个系列。岗位等级分为学校聘任和学院(办、处、部、馆)聘任两类(以下简称“校聘岗位”和“院聘岗位”)。
第十条 学校各系列岗位等级设置如下:
(一)教学科研系列岗位
教学科研系列岗位由专职教师岗位、专职科研岗位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三个类别组成。
专职教师岗位分为11级。其中,特级~4级为校聘岗位,5~10级为院聘岗位。
专职科研岗位共为8级。其中,1~4级为校聘岗位,5~8级为院聘岗位。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共为9级。其中,1~3级为校聘岗位,4~9级为院聘岗位。
(二)党政管理系列岗位
党政管理系列岗位是指领导干部岗位、非领导干部职员岗位和其他管理岗位。党政管理系列岗位分为10级,其中,1~2级为市管干部岗位,3~5级为校聘岗位,6~10级为处(部、馆)聘岗位。
(三)教学辅助系列岗位
教学辅助系列岗位是指从事实验技术、编辑出版、图书情报资料、电化教育、信息技术、医疗服务等工作的岗位。
教学辅助系列岗位分为8级,其中,1~3级为校聘岗位,4~8级为院(部、馆、处)聘岗位。
(四)工勤系列岗位
根据应聘人员的技术级别和工作任务将工勤岗位分为6级,均系院(处、部、馆)聘任岗位。
第四章 岗位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系列、教学辅助系列校聘岗位的聘任工作由校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其他系列的岗位聘任工作由人事处牵头,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及各学院(办、处、部、馆)配合实施。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聘任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学校聘任。其他人员的岗位聘任由校长或者校长授权院(办、处、部、馆)长聘任。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系列5级及以下人员的聘任,由各学院自行确定,报人事处备案;其他系列5级及以下人员的聘任,由各单位根据上岗条件初步确定受聘人员的岗位等级,提交人事处审定。
第十四条 校聘岗位的聘任程序
(一)学校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下达岗位职数、制定基本的岗位申报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资格条件及岗位职责,结合本院情况,另行制定聘任办法。
(二)个人申请。应聘者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岗位聘任申请书》申报相应岗位,出具近三年工作业绩(科研成果、项目、省部级以上奖励等)的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
(三)单位审核及推荐。各学院(办、处、部、馆)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集体评议,并将候选人名单及推荐理由上报学校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
(四)学校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应聘人员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校聘岗位拟聘人选。
(五)公示拟聘人选名单。公示期为5天。
(六)学校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校聘岗位人员名单。
(七)校长(或校长受托人)与受聘人签订《西南政法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
第十五条 院(办、处、部、馆)聘岗位聘任程序:
(一)各学院(办、处、部、馆)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公布岗位职数及申报条件。
(二)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岗位聘任申请书》,并提交所在单位的岗位聘任工作小组。
(三)审查。各学院(办、处、部、馆)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申请进行综合评议,初步确定各单位拟聘人选。
(四)教学科研系列拟聘人员,由学院进行公示,其他系列拟聘人选由人事处负责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院长(处长、主任、馆长)代表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西南政法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
第五章 岗位聘任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攻读学位、国内外进修、挂职锻炼等情形的岗位聘任、工作量减免等问题依照以下规则办理: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在规定的学制期间,减免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时数)的50%。非教学科研人员(含辅导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经学校同意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第一年不参加岗位聘任,自第二年起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二级单位酌情聘岗,但须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到国(境)内外进修的人员,可以参加聘岗,在学校批准期间内可免除课堂教学工作量。
(三)到校外挂职或抽调到校外工作的,学校视其情况减免其挂职期间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但三年内不得重复挂职。
第十七条 聘期内岗位等级变动依照以下规则办理:
(一)确因工作需要需变动岗位的,自岗位变更次月起,按新的岗位确定岗位系列和等级。
(二)因职务、职级等发生变化的,自岗位变更次月起,确定新的岗位等级。其中,因职务、职级晋升调整岗位等级的,自岗位变更次月起,调整为上一级岗位的起点岗。
第十八条 聘期内新进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
(一)新调入人员,其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中就岗位等级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依照本办法聘任岗位并确定相应岗位等级。
(二)新招聘的专任教师可参加岗位聘任。其中,无职称的硕士毕业生定为教师系列10级岗,聘期第一年除承担50%的教学工作量或从事所在教学单位安排的教学辅助性工作外,还应完成备课、听课(听课时数不得少于50学时)等工作。
具有博士学位的专职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无工作经历的,可定为教学科研系列8级岗,聘期第一年除承担50%的教学工作量或从事所在教学单位安排的教学辅助性工作外,还应完成备课、听课(听课时数不得少于50学时)等工作。有工作经历的,按本办法规定确定岗位等级。
第十九条 学校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岗位聘任,分别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教学单位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可聘任教师系列岗位或管理系列岗位,如聘任教师岗位,则减免所聘岗位职责中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50%,但所指导的研究生数不能超过本专业导师带生平均数,课堂教学时数不能超过岗位职责规定的标准。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不计发绩效工资。同时,学校对其分别按管理岗位和教师岗位实行双重考核。如聘任管理岗位,指导的研究生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导师带生平均数,课堂教学不能超过100学时。超过上述标准的,不计发绩效工资。
(二)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中心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可聘任教师、教辅或管理系列岗位,如聘为教师岗位,则减免其岗位职责中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50%,按管理岗位和教师或教辅岗位双重考核。
(三)学报编辑部的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聘任教师或教辅系列岗位,如聘为教师系列岗位,则减免其岗位职责中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50%,按教师或教辅岗位和管理岗位双重考核。
(四)法研所的处级领导干部可聘任专职科研或者教师系列岗位,如聘为教师系列岗位,则减免其所聘岗位职责中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50%;若聘为专职科研岗位,则减免工作量的50%。按管理岗位和专职科研或教学岗位双重考核。
(五)校部机关、其他教辅单位、群团组织等非教学单位的4、5级岗位领导干部应聘任管理岗位,一般不承担教学任务。承担教学任务的,每一学年课堂教学不得超过100学时,每周不得超过4学时,指导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导师带生平均数,超出部分不计发绩效工资。
上述(二)至(四)项所涉及人员的教学工作量限制及超工作量业绩计算,依照此项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岗位聘任中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岗位聘任前处于病休状态,明显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可暂缓岗位聘任。
(二)聘期内因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中止聘任。在中止聘任期间,中止聘任人员不再承担岗位任务,也不享有绩效工资,给予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参照重庆市城镇人口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三)临近退休年龄的教职工,聘期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届满时止;符合《西南政法大学关于退休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延长退休条件的教师,延长期即为聘期。
(四)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工作量减免规则的,以其中最高一项减免为限,不累积计算。
第六章 聘后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一个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聘任的人员须与学校签定聘任合同,以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与教职工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学校及各院(办、处、部、馆)等应依据聘任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聘期内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学校终止其岗位聘任,后续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据实计发报酬。
第二十四条 岗位考核依照《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审议,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科研系列上岗条件与职责
2.党政管理系列上岗条件与职责
3.教学辅助系列上岗条件与职责
4.工勤人员岗位上岗条件与职责
附件1:
教学科研系列上岗条件与职责
我校教学科研系列分为专职教师(以下简称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三部分。
第一部分 教师系列上岗条件与职责
教师系列岗位共分为11级,其中校聘岗位分5级(特级~4级),院聘岗位分6级(5级~10级)。教授可受聘特级~5级岗,副教授可受聘4~7级岗,讲师可受聘6~9级岗。
教师系列上岗的基本条件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一、校聘岗位上岗条件与职责
(一)特级岗位上岗条件与职责
1.上岗条件
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者学校特聘的著名专家,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了公认的学术成就,本人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处于一流水平,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
2.岗位职责
(1)主持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确保通过国家级重点学科的检查和验收;
(2)负责建立起一支学术功底深厚、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3)教学科研岗位工作职责参见《教师系列岗位分级及岗位职责一览表(Ⅰ)》。
(二)1级岗位上岗条件与职责
1.上岗条件
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学术影响,研究成果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具体任职资格条件分为两类:
(1)具备教授职称、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且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近三年发表D1类论文不少于6篇;
②近三年主持或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项目1项;
③近三年其研究成果曾获得国家级优秀学术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一次;
④近三年曾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一次。
(2)学校特聘的知名专家。
2.岗位职责
(1)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建设,确保通过省(部)级重点学科的检查和验收;
(2)负责建立起一支学术功底深厚、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3)负责制定本学科的发展规划、研究计划,主持本专业的课程建设工作,为本学科的可持续发展奠定雄厚基础;
(4) 教学科研岗位工作职责参见《教师系列岗位分级及岗位职责一览表(Ⅰ)》。
(三)2级岗位上岗条件与职责
1.上岗条件
在国内同行中有较大的学术影响,科研成果在同行中得到公认的好评。具体任职资格条件分为二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教授可以应聘2级岗位:
①近三年发表D1类论文不少于5篇;
②近三年主持或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项目1项;
③近三年其研究成果曾获得国家级优秀学术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一次;
④近三年曾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一次。
(2)申报人仅具有教授职称者应聘2级岗位,除了要求“近三年发表D1类论文不少于6篇”以外,至少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近三年主持或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项目一项;
②近三年其研究成果曾获得国家级优秀学术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一次;
③近三年曾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一次。
2.岗位职责
(1)主持或积极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在本学科的学术梯队中起带头(或骨干)作用;
(2)积极参与制定本学科的发展规划、研究计划,承担本专业的课程建设工作,为本学科的可持续发展奠定雄厚基础;
(3) 教学科研岗位工作职责参见《教师系列岗位分级及岗位职责一览表(Ⅰ)》。
(四)3级岗位上岗条件与职责
1.上岗条件
本学科的学术骨干,科研成果在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具体的任职资格条件分为五类:
(1)所有不符合特-2级岗位任职条件的博士生导师;
(2)具有教授职称和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非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3)学校聘用的在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的资深教授;
资深教授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授:
①年龄在60岁以上(已满60周岁)的博士生导师;
②年龄在60岁以上(已满60周岁)、具有教授任职资格10年以上(已满10年)者。
(4)校学术委员会推荐和确定的优秀中青年知名学者;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授可以应聘3级岗位:
①近三年发表D1类论文不少于5篇;
②近三年主持或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项目一项;
③近三年其研究成果曾获得国家级学术成果优秀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一次;
④近三年曾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优秀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一次。
2.岗位职责
(1)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工作,在本学科的学术梯队中起带头(或骨干)作用;
(2)积极参与制定本学科的发展规划、研究计划,承担本专业的课程建设工作,为本学科的可持续发展奠定雄厚基础;
(3)教学科研岗位工作职责参见《教师系列岗位分级及岗位职责一览表(Ⅰ)》。
(五)4级岗位上岗条件与职责
1.上岗条件
具有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水平。具体任职资格条件分为三类:
(1)所有不符合特级~3级岗位任职条件的教授;
(2)业绩表现特别突出并具有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者可以应聘4级岗位:
①近三年发表D1类论文不少于4篇;
②近三年主持或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项目一项;
③近三年其研究成果曾获得省部级学术成果优秀奖以上奖励一次;
④近三年曾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优秀奖以上奖励一次。
2.岗位职责
(1)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工作;
(2) 教学科研工作职责参见《教师系列岗位分级及岗位职责一览表(Ⅰ)》。
教师系列岗位分级及岗位职责一览表(Ⅰ)
校聘岗位等级
|
岗位
等级
|
绩效工资Ⅱ系数
|
教学与科研比例
|
年度教学工作量
|
聘期科研工作量(三年)
|
备注
|
特级
|
13
|
80% :20%
|
35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时数不少于120学时。
|
A类论文1篇;
或B类论文2篇、C类1篇。
|
须有本科课程讲授
|
一级
|
11
|
85%:15%
|
35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时数不少于120学时。
|
A类论文1篇;
或B类论文1篇、C类2篇。
|
须有本科课程讲授
|
二级
|
9.8
|
88%:12%
|
34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时数不少于120学时。
|
B类论文1篇、C类论文1篇;或C类论文4篇
|
须有本科课程讲授
|
三级
|
8.6
|
90%:10%
|
33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时数不少于120学时。
|
B类论文1篇;
或C类论文3篇;
或 C类论文2篇、D1类2篇。
|
须讲授一门本科课程
|
四级
|
7.6
|
92%:8%
|
31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时数不少于120学时。
|
C类论文2篇;
或 C类论文1篇、D1类2篇。
|
须讲授一门本科课程
|
95%:5%
(体育教师)
|
体育教师450学时
|
D1、D2类论文各1篇(体育教师)。
|
|
二、院聘岗位上岗条件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