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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中自建津补贴水平较低人员实行过渡性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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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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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中自建津补贴
水平较低人员实行过渡性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在国家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出台前,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中自建津补贴水平较低人员实行过渡性补助。待国家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出台后,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过渡性补助的范围、标准及时间
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中,现执行自建津补贴水平低于500元/月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自建津补贴补到500元/月。
“自建津补贴”指,由省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及单位自行建立并执行的各种津补贴。
二、过渡性补助的经费来源
(一)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行过渡性补助所需经费,由单位自加压力,促进发展,自行解决。
(二)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过渡性补助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解决。对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市财政对部分困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
在国家出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意见和除义务教育学校以外其他行业指导意见前,我市对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中自建津补贴水平较低人员实行过渡性补助,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事业单位人员的关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落到实处。同时,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切实维护事业单位的稳定和发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津补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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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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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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