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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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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0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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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退休工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委组〔2008〕88号)、《重庆市人事局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享受护理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2〕50号)精神,现就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且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二、调整标准
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执行时间
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分级负担。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重 庆 市 财 政 局二○○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退休 工人 护理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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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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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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