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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办)、图书馆、法研所、信息中心、校医院、工会、团委、后勤集团总公司:
现将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0号)和《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11〕4号)转发给你们。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或学校管理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202.202.80.13/uploadfiles/file//2011-04-21-21-58-23-8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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