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
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规范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西政校办发【2015】2号
各学院、处(部、办)、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图书馆、法研所、信息中心、校医院、工会、团委、后勤集团总公司: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规范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办厅〔201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
特此通知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规范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规范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办厅[2014]6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教育部规范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2日
教育部规范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直属机关各类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节庆是指各类节会、庆典活动。论坛是指各类论坛、峰会等活动。展会是指各类展览和展示活动。国家设立的节庆活动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不列入本规定。
第三条 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应坚持精简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必须依据充分、主题鲜明、内容充实、规模适度、安排简约,一律先审批后举办。
第四条 以部名义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实行年度集中审批制,牵头经办司局(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活动名称、举办依据及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活动规模、参加人员、经费来源等)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分管部领导审签,办公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提交部党组会审批。
第五条 受部外单位邀请以部名义作为联合举办单位的活动,按照依据充分、以我为主、从严把握的原则,由业务主管司局牵头研究提出意见(包括意向、理由等),经办公厅审核后报部领导审批。
第六条 机关司局不得以司局名义举办或联合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
第七条 直属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以单位名义举办或联合举办论坛、展会活动,须提前3个月会签对口业务司局,经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部领导审批,特别重要的,报主要部领导审批。直属单位原则上不举办节庆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庆典的,须至少提前6个月报部党组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举办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须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从严控制出席规格、参加人数、活动期限、开支标准,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组织无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活动,不得擅自扩大人员规模或提高人员规格,不得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
(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财经纪律,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乱摊派、拉赞助。
(三)不得借机擅自开展评比表彰、评估评价、成果征集等活动,不得举办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文艺演出等活动。
(四)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九条 活动牵头司局(单位)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对举报的问题及时查处整改。严格实行限时公示制度,活动结束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按规范格式将活动举办情况在办公网上公示。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管理,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牵头经办的活动负总责。办公厅会同部人事、财务、监察部门和机关党委对活动的举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严重违反规定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负责人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涉及外事的活动须按外事有关规定报批,具体由国际司归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