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5 年1 月14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 90 号) 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 140 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生于在校学习的第二学年起, 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 如有变动, 则以上级相关部门文件为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 超出前10%但位于前3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 16 号)。评审时间内学院尚未完成综合测评的,以学习成绩排名为准;
(五) 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我校。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适评学生人数占全校适评学生人数之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以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为原则。
第九条 评审机构
(一) 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 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为副组长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 成立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领导、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组成的评审委员会, 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三) 各学院成立由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 负责各学院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不少于学院适评总人数的10%,评审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并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四)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联络协调指导学院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 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交辅导员进行初审;
(二) 辅导员审查学生日常学习与表现情况,核对学生成绩及其他表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给出书面推荐理由;
(三) 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过后汇总,填写国家奖学金学院汇总表;
(四)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领导学院相关人员对结果进行复审,复审无误的在学生申请表上填写学院意见;
(五) 各学院上报名单并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中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六) 公示结束后, 由评审委员会撰写评审报告上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以上行文形式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重庆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教育部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将通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划拨奖学金相关款项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统计学生工商银行卡号后将通过财务处以上卡的方式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管理制度, 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将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追缴违规奖励资金的处罚,同时,减少所在学院下年度分配名额并追究直接责任人与负责人相关责任。
(一) 获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奖学金;
(三) 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学金;
(四) 对国家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树立典型。同时, 要鼓励获奖学生珍惜荣誉,奋发向上,加强感恩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但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3 年1 月4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 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