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组织换届选举实施办法(试行)
西政团发[2012] 1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学生干部队伍, 强化学生组织的建设, 为优秀的学生干部提供更宽广的实践平台, 结合西南政法大学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系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组织干部换届选举实施依据, 适用于西南政法大学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研究生会, 其他学生组织可参照适用。
第二章 换届范围
第三条 西南政法大学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研究生会等校级学生组织的主席团成员。具体换届职务及人数参照当年由校团委印发的换届通知。
第四条 西南政法大学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研究生会及其他学生组织的各部门干部换届, 由各学生组织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学生组织的部门干部换届选举办法,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行开展。
第三章 换届时间
第五条 各学院学生组织干部换届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并原则上应于每年6 月10 日前完成。
第六条 西南政法大学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研究生会等校级学生组织的干部换届原则上应在6 月至9 月期间完成。
第四章 竞聘资格
第七条 主席团成员竞聘资格:
(一) 我校在读的大学本科二年级学生(可竞聘本科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或我校在读的研究生一年级学生(可竞聘研究生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
(二) 在换届前的校级学生组织中担任副部长以上职务, 或在换届后的学院学生组织(即将在大学三年级或研究生二年级任主席团职务) 担任副主席、团委副书记及以上职务的学生, 或换届通知规定的其他学生群体。
第八条 学生组织各部门干部竞聘资格:
(一) 我校在读的大学本科一年级学生(可竞聘本科学生组织各部门干部)或我校在读的研究生一年级学生(可竞聘研究生学生组织各部门干部);
(二) 由各学生组织在本组织干部换届改选工作的通知中列明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九条 政治立场坚定, 思想作风正派, 热爱共青团事业。
第十条 学习成绩优秀, 品行端正, 在读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十一条 热爱学生工作并了解学生组织的基本运作知识, 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十二条 在重大学生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具有特长的学生可优先推荐。
第五章 报名方式
第十三条 组织推荐: 校团委、各学院团委、直属团组织均有资格推荐参选人选, 各单位推荐名额参照当年换届通知要求。
第十四条 个人自荐: 凡是符合竞聘资格和竞选要求的学生均可自由报名。
第六章 选拔程序
第十五条 选拔程序分为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工作考察、组织谈话等, 由校团委总体部署, 领导并监督各学生组织具体实施。本章内容针对各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换届选举设置, 各学生组织部门干部换届选举可参照实施。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
报名参加学生组织主席团换届选举的, 由校团委及各学生组织现任主席团成员, 根据报名者提交的相关报名材料, 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笔试
资格审核通过者, 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对竞聘者的笔试。笔试分本科组和研究生组进行。笔试内容原则上包括对竞聘者书面表达能力、文书写作水平、活动策划能力、校史校情等方面的考察。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对竞聘者进行笔试考核。该项评分占最后得分的30%。
第十八条 面试
笔试结束后, 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对竞聘者的面试。笔试分本科组和研究生组进行。面试原则上包括对竞聘者口头表达能力、交流协调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等方面的考察。由校团委和各学生组织现任主席团对竞聘者进行面试考核。该项评分占最后得分的30%。
第十九条 工作考察
竞聘者要参与其所竞聘组织的相关工作, 并由其所竞聘的学生组织指导教师牵头, 对其在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该项评分占最后得分的30%。
每年9 月迎新招员工作结束后, 根据迎新期间及先前在所竞聘组织中的工作表现情况, 竞聘者之间进行互评。该项评分占最后得分的10%。
第二十条 谈话面试
上述考评结束后, 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对竞聘者及其老师、同学等进行谈话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 竞聘者有15 天的工作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满后, 总分排名在各学生组织应换届人数前130%以内的学生成为预备主席团成员。选拔考核得分如出现并列情况且超出该学生组织应换届人数120%的, 由各学生组织主席团商议确定并报校团委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由校团委组织部根据综合情况及实际工作的需要, 提出拟任人选, 提交团委办公会和常委会讨论审议。经常委会通过并经全校公示后确定最终当选名单。
第七章 选拔纪律
第二十四条 校团委、各学院团委、直属团组织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人选推荐。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报名者不得捏造推荐或报名材料内容或进行虚假推报, 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生组织要在校团委的领导和监督下,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不得徇私舞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