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校辩论队种子队员评定办法(试行)
西政团发[2012] 2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南政法大学校辩论队是面向全校选拔, 由校团委具体指导的学生组织。对外代表学校参与各大辩论赛事, 对内联系各学院辩论队, 旨在引领学校思辨风潮, 丰富学校论辩文化。近年来, 校辩论队成员在校团委指导下认真负责、刻苦锻炼, 积极参与全国各大赛事, 取得优异成绩, 为展现学校办学特色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进一步鼓励先进, 助推学校论辩文化繁荣, 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二条 西南政法大学校辩论队种子队员每年评定一次, 由指导老师根据队员平时表现及参赛情况提供拟评定名单, 提交团委办公会予以通过。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三条 西南政法大学校辩论队种子队员评定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 能自觉遵守校辩论队各项规章制度;
(二) 品德良好, 遵纪守法, 无处分等不良记录;
(三) 任期内按要求完成训练任务, 完成学校组织参与比赛任务(任期为进入辩论队起算, 截止到大三学期结束);
(四) 论辩水平高, 为学校荣誉和论辩事业做出贡献, 具体如下:
1. 参与全国辩论赛事获季军及以上的参赛队员;
2. 参与省部级辩论赛事获季军及以上的参赛队员;
3. 辩论队队长且按职责要求完成任务, 工作效果良好, 被评定为优秀;
4. 由校团委组织参加国际赛事, 比照全国级别赛事认定奖项;
5. 按规定出色完成所有训练内容, 按要求参与辩论队所有参赛任务, 贡献突出, 且获得过优秀队员称号;
6. 任学校“演讲与辩论协会” 会长、副会长且为辩论队成员, 按要求完成各大辩论赛事工作的组织、后勤, 贡献突出, 在社团评优中获得过优秀称号。
上述各项, 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12 年9 月12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