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2年9月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严肃教学纪律,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确保教学质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含教辅人员, 以下统称教学管理人员) 在本科和研究生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规程、岗位职责, 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 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其责任大小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 教师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等在5 分钟以上20 分钟以内、或者专业实习带队教师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四分之一以上的;
(二) 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 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达2 学时以上的;
(三)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从事其他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影响教学进程的;
(四) 教师命题出现错误, 影响学生答题的;
(五) 教师在试卷评阅中出现漏评,或者统分、登分等错误, 出错率超过所评阅试卷总量3%的;
(六) 教师在论文指导工作中, 对学生论文中的较大原则性错误未予指出,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造成学生试卷、成绩记录或论文等丢失的;
(八)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 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 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安排失误或通知不到位,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轻度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 教师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等在20 分钟以上90 分钟以内、专业实习带队教师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 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 委托他人代为上课达2 学时以上的;
(三) 教师在试卷评阅中出现漏评, 或统分、登分等错误, 出错率超过所评阅试卷总量5%的;
(四) 教师随意评阅试卷或任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的;
(五)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 采取补救措施后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教学管理人员在组织教学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且无法弥补, 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七) 教学管理人员提供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服务工作出现严重问题, 致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 教学管理人员学籍管理混乱、上报数据不准确, 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 教学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 丢失、损坏学生成绩记录、证书、名册等重要教学档案和教学管理文件的;
(十)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较为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 教师在教学中散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教师煽动、鼓励学生滋事, 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 擅自停课或减少课时2 学时以上、专业实习带队教师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二分之一以上的;
(四)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违背职业道德规范, 言行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教师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 因错误指导或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人身严重伤害的;
(六)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有泄露考题或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 教学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 造成教学设备、设施丢失或损坏, 且价值较大的;
(八) 教学管理人员出具虚假的学历、学籍等证书、证明, 伪造学生成绩、档案的;
(九) 教学管理人员不负责任, 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教学设施、基础设施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 给师生造成重大伤害的;
(十)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有教学事故嫌疑的行为发生后, 教务处或研究生部通知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负责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提出拟处理意见, 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召开处(部) 务会, 研究拟处理意见;
(二) 对拟认定构成一般或严重等级的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 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并签发处理决定书; 对事故等级认定有重大分歧以及拟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 提交教学委员会讨论决定, 并根据教学委员会的多数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并签发处理决定书;
(三)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 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 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 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 一般教学事故, 对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 并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10%;
(二) 严重教学事故, 对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 并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30%;
(三) 重大教学事故, 对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 并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50%;
(四) 离退休人员参与考务工作发生教学事故的, 扣发其当场监考费用, 一年内不得参与考务工作;
(五) 凡认定为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 自事故发生起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一年内不得新聘为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及博士后合作导师;
(六) 凡认定为各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 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参评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资格;
(七) 所有教学事故决定书均由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和责任人所在学院和部门备案, 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超过, 包括本数。
第十条 在我校承办的国家级、重庆市级招生和教学考试中出现上述情形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