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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教学工作卷2016版

西南政法大学调、停课管理办法

2016-10-26 11:31 浏览: 次

(2005 年11 月16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课堂管理, 规范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计划, 稳步提高教学质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时间、地点上课, 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 均不得擅自变动课程表安排。

  第三条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进程计划和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 经申请批准后对任课教师、任课时间和任课地点的调整。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学校下达的课程教学进程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经申请批准后减少教学课时或终止教学活动。

  第四条 每学期开课前确有正当理由需变动课程表安排的, 必须由学院或其他教学单位于开课前提出书面意见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批。每学期开课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申请调、停课:

  (一) 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全校性活动占用上课时间。

  (二) 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因事等特殊原因无法上课。

  第五条 调、停课手续的办理

  (一) 节假日、运动会等涉及的调、停课, 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执行。

  (二) 全校性活动需要调、停课的, 应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 教学管理部门方可发出调、停课通知。

  (三) 因病、因公、因事需调、停课的教师, 必须填写《西南政法大学调、停课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提出所调课程, 说明调、停课原因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拟定补课安排意见, 由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院(部) 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批。院(部、处) 长的调、停课, 须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并送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四) 凡1 次调、停课学时数在6 学时以内(含6 学时) 的, 由教学管理部门审批; 6 学时以上的, 由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五) 教师调、停本、专科课程, 一学期累计次数不得超过2 次, 或累计学时数不得超过8 学时。若确因特殊事项调、停课次数或学时数超过上述限定的,须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六) 调、停课应于上课前1 天办妥手续, 以便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安排。因情况紧急无法在上课前1 天办妥手续的, 须在上课前以电话形式告知教学管理部门。

  (七) 《申请表》一式三份, 分别由调、停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授课学生所在学院存留。学生所在学院收到《申请表》后应及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学生, 并由学生将所涉及的补课情况(含补课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学生签名) 填写在《申请表》“备注” 栏内, 由学生所属年级办公室将此表及时反馈至教学管理部门。

  第六条 为尽可能减少调、停课次数, 各学院在设置公共课、学科(专业) 基础课时,应有2 名以上教师能完整授课, 以便在主讲教师需调、停课时, 其他教师能替补上课。

  第七条 不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调、停课者, 或办理调、停课手续后不补课者, 均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西南政法大学调、停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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