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2015 年6 月11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科教学质量, 学校对新入职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即需取得“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证” 后, 方能独立承担本科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入职教师是指新招聘到学校专任教师岗位的教师。
第三条 新入职教师需要完成一定学时的教学培训、一门课程完整的助教以及授课考察, 以上环节合格后方能获得主讲教师资格证。已聘为副教授岗位的教师可免去助教环节, 但需参加教学培训和授课考察。
第二章 教学培训
第四条 新入职教师在入职的第一年内需要参加由学校“教师教学能力发展分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 每次活动以2-4 学时计。
第五条 教学培训主要形式包括教学讲座、观摩、研讨等, 新入职教师参加培训总学时数应不少于20。
第三章 助教工作
第六条 入职后的第一学期, 学院安排新入职教师承担一门本科课程的助教任务, 课程原则上应为该教师拟讲授的课程。
第七条 学院为每位新入职教师指派一名教学指导教师, 原则上应为新入职教师拟讲授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八条 助教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熟悉教学大纲、教材及各个教学环节;
(二) 全程随堂听课;
(三) 协助指导教师完成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论文等工作;
(四) 协助组织课程考试, 参与试卷评阅;
(五) 完成指导教师安排的其他教学相关工作。
第九条 助教期间, 在教学指导教师的指导下, 新入职教师需试讲8 学时的课程内容。试讲之前应准备对应学时的教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新入职教师上课期间, 指导教师应随堂听课并给予指导。新入职教师讲课学时计入指导教师的讲课学时。
第十一条 新入职教师讲课时, 教务处将安排2-3 位教学督导专家听课并组织学生进行教学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 助教结束后, 教务处综合指导教师、督导专家的评价以及学生评教, 给出助教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十三条 助教合格后, 可进入授课考察期, 由学院安排其承担一门完整(或部分)课程的授课任务, 不合格者需继续助教。
第四章 授课考察
第十四条 入职后的第二学期, 学校对其进行授课考察。新入职教师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可按主讲教师身份承担课堂任务, 考察期一般为一个学期。指导教师随堂听课不少于5 次。
第十五条 教务处安排督导或相关专家2-3 人对其重点听课, 进行跟踪考察, 每位专家听课次数不少于3 次。
第十六条 课程结束后, 教务处根据专家听课意见、学生评教意见和学院意见, 给出授课考察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五章 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 教学培训合格、助教合格、授课考察合格并已获得国家颁发教师资格证的新入职教师, 学校颁发“本科课堂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未能获得资格认证的教师不能担任本科课堂主讲教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