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09 年7 月10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要求,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 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我国法律和学校纪律, 品行端正;
(二)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 修满规定学分, 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 课程学习、专业实习和论文写作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五) 无本细则第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 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的;
(二) 课程学习、专业实习和论文写作等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 0 的;
(三) 结业生、肄业生;
(四) 因其它原因,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 毕业时所受处分已解除, 亦未再受任何处分, 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 获得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
(二) 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三) 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或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的;
(四)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在校内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的;
(五) 因其它方面表现突出,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在标准学制内毕业, 但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点的,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重修部分课程, 达到学校授位要求的, 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 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在标准学制内毕业, 但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到期不被授予学士学位的, 如留校察看到期并予以解除、且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符合第三条规定情形中(四)、(五) 之一的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经审核, 符合条件的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 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一) 各学院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按期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教务处, 教务处应于学生毕业前10 天左右, 向校学位办送达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推荐名单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关审核材料;
(二)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审查通过。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日期为准;
(三)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并分发给学生所在学院。有关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归档。
第七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 如有异议, 可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意见, 由教务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 级普通本科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