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
(2014 年9 月30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和因材施教, 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和学校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转学的, 符合规定条件并履行相关程序, 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申请转专业:
(一) 确有某方面专长, 确定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确认其无法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 课程考核成绩符合以下条件的: 一年级第一学期所修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以内的; 一年级第二学期所修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以内的;
(四) 其他确有特殊困难需转专业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的;
(三) 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四) 三年级及以上的;
(五) 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和应予退学的;
(六) 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五条 各学院、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学院、本专业招生人数的1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申请转学:
(一) 确有某方面专长, 确定转学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确认其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的;
(三) 其他确有特殊困难需转学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提前批录取的;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 三年级及以上的;
(六) 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和应予退学的;
(七) 其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
第八条 从其他学校转入我校者, 除须符合第六、七条规定外, 原则上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达到我校当年在该生生源地所在省份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九条 转专业、转学办理程序
(一) 申请转专业者, 须提交《西南政法大学转专业申请表》, 经所在学院同意后, 参加拟转入学院组织的转专业考试, 并经拟转入学院同意和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审批;
(二) 申请转学者, 须提交转学申请书, 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 表》, 并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 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转专业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初, 转学办理时间为每学期末。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未修读的转入专业已开设的专业必修课程, 应择时补修, 并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 只能转专业或转学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西政校发【2009】241 号文)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