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少数民族及港澳台侨学生成绩折算暂行规定
(2010 年11 月8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 为少数民族地区及港澳台地区输送所需人才,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 特对本校少数民族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折算, 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少数民族学生” 是指招收时生源地为西藏、青海、新疆、宁夏、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省区内的非汉、满、回族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名单由学生处依据当年新生录取名单予以确认。
第二条 本规定中“港澳台侨学生” 是指参加港澳台侨联合招生考试合格后录入我校的港澳台侨学生。
第三条 少数民族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按下列方法录入:
(一) 实际成绩高于46 分以上(含46 分)、低于60 分者, 录入成绩为考核成绩乘以系数1.3, 乘以系数后的成绩超过60 分的, 按60 分计;
(二) 实际成绩高于60 分(含60 分)、低于75 分者, 录入成绩为考核成绩乘以系数1.1, 乘以系数后超过75 分的, 按75 分计;
(三) 超过75 分者, 录入成绩即为实际考核成绩;
(四) 以五级计分制评定的实践环节课程按原始考核成绩录入。
第四条 藏族地区的藏族学生可申请免修英语, 但必须改修俄语或专业拓展课(限定选修课), 所修读的课程成绩按第三条规定录入。
第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所修读的部分课程考核成绩按下列方法录入:
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修读的高等数学及相关课程(具体课程由所在学院决定, 但总计不得超过4 门课程), 高于46 分(含46 分)、低于60 分者, 录入成绩为考核成绩乘以系数1.3, 乘以系数后的成绩超过60 分的, 按60 分计。超过60 分者, 录入成绩即为实际考核成绩。
第六条 港澳台侨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必修课中的政治理论课, 但必须改修专业拓展课(限定选修课) 或公共选修课, 所修读的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录入。
第七条 上述折算方法适用于重修考试。
第八条 成绩录入符合上述折算方法的学生, 可于毕业学期初提出申请, 其折算成绩由所在学院审核并由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 报送教务处重新录入。
第九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