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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研究生教育卷2016版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2016-10-31 16:16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浏览: 次

                      (2014 年 12 月 11 日第七届党委第 74 次常委会修订,2014 年 12 月 23 日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习成绩、 科学研究、 社会工作、 公益 实践、 精神文明建设、 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

  第三条  学校根据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开展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工作。

  第四条  学校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二章  评选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先进集体奖项为先进班集体。

  第六条  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先进个人奖项为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科技学术创新 先进个人、 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和优秀毕 业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分为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四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参加评选先进班集体奖:

  ( 一) 有政治坚定、 团结协作、 以身作则、 密切联系同学的班级核心, 能配合 学校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无不安全稳定事件发生或引发不安全稳定事件的情形, 无人受任何处分。

  ( 二) 集体观念强, 师生关系融洽, 同学团结友爱, 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能主 动支持并配合学校做好各项工作。

  ( 三) 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教育活动, 遵纪守法、 崇尚科学、 反对迷信, 对破坏 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和制止。

  ( 四) 积极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积极参加校、 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与比赛, 集体活动平均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 五) 学习勤奋, 学术作风严谨, 学术成果或实践成果丰硕。

  ( 六) 硕士研究生班必修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 必修课不及格人次不超过 学生人数的 5% , 选修课不及格人次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10% ; 博士研究生班必 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 七)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人次占全班人数的 20% 以 上, 二年级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人次占全班人数的 40% 以上; 专业学位硕士研 究生一年级公开发表专业文章或有高水平调研报告的人次占全班人数的 10%  ,二年级公开发表专业文章或有高水平调研报告的人次占全班人数的 20% 以上;博士研究生参评当年全班平均每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参加评选三好学生奖:

  第九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参加评选三好学生奖

  (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积极要求进步, 有坚 定的政治方向, 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二) 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品行端正,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热心公益, 积 极实践, 集体荣誉感强, 群众基础好。

  ( 三) 学习勤奋, 刻苦钻研, 治学严谨, 成绩优秀, 需达到以下学业条件:

  1.硕士研究生学年内必修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 通过学位外语考试, 学 年综合测评排在前 25% 。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侧重 考查能代表其科研创新能力的成果,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侧重考查能代表其 专业实践能力的经历和成果。

  2. 博士研究生学年内所有必修课成绩排名在前 30% , 且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 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或主持省部级课题 1 项以上。

  ( 四) 积极参加校、 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与比赛, 平均出勤率在 70% 以上。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参加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奖:

  第十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参加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奖 

  ( 一) 担任研究生自我发展研究中心及校院研究生会主席、 副主席、 部长、 副 部长, 《 法论》 副主编、 编委, 研究生党团支部委员, 总班长或班委会成员。

  ( 二) 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及以上 ( 上列学生组织中担任干事或寝室长时长可 计入) , 在任期内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

  ( 三)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协助、 配合学校 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 在各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工作勤恳有效且取得突出成绩。

  ( 四) 学习态度端正, 勤奋刻苦, 成绩优良, 通过学位外语考试; 硕士研究生 学年综合测评在前 35% , 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 博士研究生必修 课平均成绩在前 50% , 二年级及以上需已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 l 篇以上。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参加评选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奖:

  ( 一) 符合第九条第 ( 一) 、 ( 二) 项要求。

  (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l.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l 部以上。

  2.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 CSSCI 期刊或境外著名刊物上发表 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 l 篇以上。

  3.在科技、 学术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 省部级二等奖或国家 ( 全国) 级 三等奖以上奖项 ( 排名在前六之内) 。

  4.在科技发明中获得专利。

  5.在科技、 学术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的其它成就。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参加评选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奖:

  ( 一) 符合第九条第 ( 一) 、 ( 二) 项要求。

  (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l.在校级比赛中, 获得个人第一名, 或获得一等奖团体中的主要成员。

  2.在省部级比赛中, 获得个人前三名, 或获得三等奖以上团体中的主要 成员。

  3.在全国性比赛中, 获得个人前八名, 或获得前八名 ( 或三等奖以上) 团 体中的主要成员。

  4 在院级以上的文艺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 或组织、 策划文艺活动工作成效突出。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参加评选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奖:

  ( 一) 符合第九条第 ( 一) 、 ( 二) 项要求。

  (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校级比赛 ( 不含邀请赛) 中, 获得个人第一名, 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 的主要成员。

  2.在省级比赛 ( 不含邀请赛) 中, 获得个人前三名, 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 的主要成员。

  3.在全国性比赛 ( 不含邀请赛) 中, 获得个人前八名, 或获得团体前八名 中的主要成员。 在大型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中, 获得个人名次, 或获得团体 个人名次中的主要成员。

  4 在院级以上的体育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 或组织、 策划体育活动工作成效 突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参加评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奖:

  ( 一) 符合第九条第 ( 一) 、 ( 二) 项要求。

  ( 二) 在校园文化建设、 班风学风建设、 道德诚信建设、 助学助残等活动 中, 在预防和抗击自然灾害或在其他救援活动中, 在维护社会秩序中, 表 现突出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参加评选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奖:

  ( 一) 符合第九条第 ( 一) 、 ( 二) 项要求。

  ( 二) 在班级以上组织或学生自治组织倡导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 特别是在 国际交流、 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 社区建设、 城市环境卫生建设、 抗击自 然灾害等方面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 表现突出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参加评选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奖:

  ( 一) 符合第九条第 ( 一) 、 ( 二) 项要求。

  ( 二) 家庭经济困难、 残疾、 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研究生, 顽强拼搏, 自 强不息, 刻苦学习, 学习成绩优良, 有较强研究能力, 全面发展, 表现突 出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参加评选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奖:

  ( 一) 符合第九条第 ( 一) 、 ( 二) 项要求。

  ( 二) 积极组织和参加挂职锻炼、 调查调研等社会实践活动和专业实习, 有 效促进个人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的提升; 或担任社会工作, 组织、 策划社 会活动, 为学校、 学院做出重大贡献、 赢得良好社会声誉。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参加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 一) 热爱祖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遵守法 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关心集体, 热心公益实践活动, 作风正派, 尊敬 师长, 团结同学, 品行优良, 在校期间在各方面起到带头作用;

  ( 二) 学业优秀, 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总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 并通过学位外语考试。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在前 30% , 且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或在各类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 1 篇以上; 专业 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在前 20% , 且有能代表其突出实践能力的成果或 经历。 博士研究生在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名在前 50% 的基础上, 主要考察其 学术成果及科研能力, 由学院择优推荐。

  ( 三) 在读期间获第六条规定的院级以上个人奖 1 次以上。

  

  第四章  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班级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 一)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 二) 受到学院以上通报批评或任何处分;

  ( 三) 考试违规;

  ( 四) 发生或引发影响安全稳定事件;

  ( 五) 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 一)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 二) 受到学院以上通报批评或任何处分;

  ( 三) 不如实反映违纪情况或有意包庇;

  ( 四) 考试违规;

  ( 五) 考试不及格;

  ( 六) 发生或引发影响安全稳定事件;

  ( 七) 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评审小组 ( 以下简称校评审小组) , 由研工部负责人为组长, 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为成员, 负责校级以上研 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审、 推荐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评审小组 ( 以下简称院评审小组) , 由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 院其他领导任副组长, 研究生 辅导员、 导师代表、 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二十三条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在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进行, 评 选的基础性工作由院评审小组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 研究生辅导员组织研究生主要班级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在符合条件 的集体或个人中提出院级候选名单和校级候选推荐名单, 并予公示 3 日, 无异议后填写有关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

  ( 二) 院评审小组审核院级先进名单, 报学院审批; 初选校级先进的推荐 名单, 经学院审核后报研工部。

  ( 三) 校评审小组审核校级先进的推荐名单, 报学校审批; 初审省部级或 国家 ( 全国) 级先进的候选推荐名单, 报学校审批。

  ( 四) 学校审批校级先进名单, 确定省部级先进的推荐名单和国家 ( 全 国) 级先进的推荐候选名单。

  第二十五条  校、 院级先进的评选名额如下:

  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名额由研工部、 校团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统 筹划分; 学院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名额按照校级名额的两倍确定。

  第二十六条  评选工作应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候选名单的 办法, 在学院或全校范围公示, 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表彰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 学院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 一) 授予荣誉称号;

  ( 二) 通报表扬;

  ( 三) 颁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 授予院级、 校级先进班集体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 颁发证书, 并在学 院或全校范围内通报表扬。

  第二十九条  授予先进个人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 颁发证书, 在全校或学院范围通 报表扬。 获奖事迹材料记入获奖者档案。

  第三十条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自立 自强先进个人、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奖不可兼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 “ 研究生” 是指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正式注册的全日制 ( 脱 产学习) 博士、 硕士研究生, “ 以上” 包括本数, “ 以下” 、 “ 不超过” 不 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学位外语不计入必修课平均成绩。

  第三十三条  期刊分类以及科研项目的分类与认定, 请参照当前执行的 《 西南政法大 学期刊分类办法》 和 《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报研工部备案。 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者, 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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