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2010 年 10 月 13 日校长办公会修订, 2014级及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 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二级管理的原则, 实行由学校、 学院、 学科组、 导师组、 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 各学科、 专业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学科、 专业的实际, 制定本学科、 专业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总体目标是, 造就思想政治素质高、 遵纪守法, 具有系统 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 能够独立地、 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 教学和实务工作的最高学历层次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 学校和各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 社会实践、 科学 研究、 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 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 探索精神、 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拓宽、 加深基础理论、 专业知识, 掌握学科前沿的 最新科研成果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 提高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 增强 毕业后的社会适应性。
第三章 学制与总体安排
第七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三年, 委培和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 四年。
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学习、 研究任务或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的, 可由本人 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经学科组、 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部审核、 主管校长批准后, 可延长学习年限, 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在规定年 限内未完成学位答辩程序的, 取消学籍。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 教学实践、 社会实 践、 调查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一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 第二、 三学年为教学实践、 社会实践、 调查研究 及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 修满至少 23 学分, 并满足下列学术论文 要求之一, 方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 一) 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 在各类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至少 3 篇学术论文
( 与本人导师合著、 排名第二, 且无其他作者的, 视为独立发表) , 其中至少 有 1 篇发表在学科类 CSSCI 期刊或者学科类中文核心期刊上;
( 二) 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校定 C 类以上期刊独立发表 1 篇学术论文, 或 在校定 D 类及本学科 CSSCI 期刊上独立发表 2 篇论文, 且与博士学位论文选 题密切相关的;
( 三) 博士生如参与科研项目, 其科研成果可折抵相应的论文发表要求:
1.参与本校导师组成员主持的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 成果在申请答辩前完成 或公开出版、 发表, 且排名在前 5 位以内的, 其科研成果可以折抵 1 篇核心 期刊论文, 并不再要求其至少 1 篇论文发表在学科类 CSSCI 期刊或者学科类 核心期刊上;
2.参与本校导师组成员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省部级重大项目 1 项, 成 果在申请答辩前完成或公开出版、 发表, 且排名在前 5 位以内的, 其科研成 果可以折抵 2 篇核心期刊论文, 并不再要求其至少 1 篇论文发表在学科类 CSSCI 期刊或者学科类核心期刊上;
3.以本校博士生名义独立主持了省部级以上的课题并在申请答辩前结项的, 其科研成果可以折抵 3 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 一) 在校学习一年半以上;
( 二) 在校学习期间无违反学校各项规定的不良记录;
( 三) 课程学习期间符合 《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 《 西南政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要求。 按本学科博士培养方案规定, 己修完全部博士学位课程, 取得规定的学分。 除外语外, 各门学位课程均达 90 分以上
( 含 90 分) , 且专业学位课程至少有两门在 95 分以上。 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 成绩为 “ 优秀” ;
( 四) 在校学习期间独立科研能力突出, 科研创新型成果丰富, 在博士学位论 文选题密切相关的领域内, 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校定 C 类以上至少 3 种 期刊独立发表 3 篇以上 ( 含 3 篇) 学术论文, 或在校定 D 类及本学科 CSSCI 至少 3 种期刊上独立发表 5 篇以上 ( 含 5 篇) 学术论文; 或以本校博士生名 义独立主持完成了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
( 五) 在校内面向全校师生作学术报告 2 次以上, 或者参与本学科全国性或国 际性学术会议并作大会交流发言 1 次以上;
( 六) 申请提前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所属学科导师及其所培养 的研究生近三年内没有出现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理的情形, 且该学科已有 连续三届合格的博士研究生毕业。
第十一条 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研究生, 应向本学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
《 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 出具博士生导师同意提 前毕业的意见书 ( 应详细分析该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成长过程) , 并附所有课 程成绩、 综合考试记录、 学位论文和科研成果原件。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前毕业的条件进行全面评议, 由院学位委员会主席签署评议意见, 形成完整的文档材料, 由学院存档备案。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提前毕业的, 学院可以在 《 西 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相应栏目内签署同意博士生 提前答辩的意见, 送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 报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导师、 导师组与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 各学 科应根据师资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以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主体的导 师组。
第十三条 各学科组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确定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导师确定的程序是, 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学科组根据博士研究生 和导师的意愿确定, 学院对导师分工名单核定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在培养过程中, 如导师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 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或原导师 向学科组申请重新确定导师。 学科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新 导师, 并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四条 导师应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 包括:
( 一) 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 二) 督促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到校学习, 完成学习任务;
( 三) 对博士研究生执行学习和科研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 提出具体意见;
( 四) 对博士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 学风、 品德等方面的教育;
( 五) 指导和检查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 六) 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博士研究生提出淘汰建议。
第十五条 导师应根据本办法、 学科专业培养方案, 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情况, 在新 生入学后 3 个月内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经学科组审查、 学院同意后执行; 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 所学课程名称、 学分、 时间安排、 学习要求和考核方式;
( 二) 在读期间科研计划与进度安排;
( 三) 学位论文工作的阶段计划及基本要求;
( 四) 社会实践与教学实践安排;
( 五) 主要阅读书目。
第十七条 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 可以修 订, 但需经导师和学科组同意, 并由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 于新生入学后一个 月内及之后的每个学期报到注册后两周内, 在导师指导下拟定每学期的个 人学习与研究计划, 其内容包括所学课程 ( 含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 、 阅 读书目、 科研计划、 发表成果计划等。
个人学习与研究计划应经导师和导师组签署意见, 并由学院审核后报研究 生部备案。
自第二学期开始, 博士研究生应于每学期的报到注册时, 报告上学期个人 学习、 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五章 课程设置与考核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各学科专业应在培养方案中对各门课程规定相应的学分, 博士研究生须修 满总学分 23 学分 ( 含公开学术报告 2 学分) , 方具备毕业和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资格。
所有课程考核成绩 80 分以上为合格, 外语课程考核成绩 70 分以上为合格。 博士研究生所有课程学习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 课程学分安排如下:
( 一) 公共学位课 6 学分;
( 二) 专业学位课 11 学分;
( 三) 选修课 4 学分。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面向全校作公开学术报告至少 1 次, 记 2 学分。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学科组和学院安排下完成教学与社会实践, 记 2 学分。
第二十一条 同等学力或跨学科、 专业考取的博士研究生, 应补修本学科、 专业硕士 研究生学位课程(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 另记学分。 具体补修课程及学 分由各学科、 专业的培养方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及要求如下:
( 一) 公共必修课, 2 门, 6 学分
1. 法律外语, 3 学分, 必修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2. 政治理论课, 3 学分, 必修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 二) 专业必修课, 至少 4 门, 11 学分
1. 学科前沿问题专题研究, 3 学分,必修课, 考核方式为考试;
2. 专业必修课 ( 至少 3 门), 共 8 学分。 考核方式为考试。
( 三) 选修课, 4 学分
1. 第二外国语, 2 学分, 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确定;
2. 英语听说 ( 外教) , 2 学分,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确定;
3. 专业选修课 (2 门) , 各 2 学分,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确定。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在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的基础上拓宽和加深,
注重综合性、 前沿性和交叉性。 学位课程的设置应包括:
( 一) 拓宽专业基础理论和增强实践能力的课程;
( 二) 学科前沿或研究课题所需要的理论专著、 文献专题等课程;
( 三) 适应学科交叉需要的跨学科课程。
第二十四条 课程学习采取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也可采用专题讲座、 课堂讨论 与课题研究等其他形式。
第二十五条 在课程学习期间, 博士生请假离校七天以上的, 由学科组签署意见并经 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在课程学习期间, 如缺课时数超过本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一的, 不得参加 该门课程的考核, 应予重修。
第二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每门课程结束时参加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分定时考试、 随堂考试和撰写论文考查等方式。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 应按照研究生部的统一安排录入博士研究生 成绩, 并在成绩录入结束后将考核材料交学院存档。
第六章 学科综合考试和中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科综合考试是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学科综合考试主要 考核博士研究生的以下方面:
( 一) 个人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
( 二) 对本学科研究前沿的掌握情况;
( 三) 个人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八条 学科综合考试由学科组负责组织。 学科组应组成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具 体负责考试事宜。
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应由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 学科综合考试委 员会设主席 1 人, 主持考试工作。 导师可以参加学科考试委员会, 但不 得担任考试委员会主席, 同一学科同一届的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成员应 基本固定, 以便进行公平考试。
第二十九条 学科综合考试应在校内进行。 考试时间应在第三学期的上半期内安排。 第三十条 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应对每位博士研究生的综合考试成绩按优、 良、 中、
及格或不及格作出成绩评定, 并结合博士研究生的平时思想政治表现、 学 业和科研情况写出综合评语。
第三十一条 学科综合考试结束后一周内, 各学科组应将考试记录、 成绩和综合评语 交研究生部存入博士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科综合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 应进入筛选淘汰程序。 学科组 应提出具体淘汰意见, 经学院报研究生部审核、 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科组应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对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与筛选淘汰。 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 一) 课程学习情况, 包括各门课程考核成绩;
( 二) 基础外语及专业外语的掌握情况;
( 三) 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素质、 作风和己经发表的科研成果情况;
( 四) 思想政治表现、 学习和工作态度。
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中期考核不 合格者, 应予淘汰。
中期考核按 《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 执行。
第七章 博士学位论文
第三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报告、 写作进度检查、 预答辩、 答 辩申请、 评审与答辩。
第三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我国法治、 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 意义的课题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具有科学性、 学术性、 创新性和先进性。 论文选 题可与有关科研项目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学科组应在第三学期后半期安排通过学科综合考试的博士研究生进行论 文开题, 并由博士研究生本人填写 《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开题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 一) 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 二) 课题的研究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 课题研究目标、 研究内容、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 五) 课题的创新性;
( 六) 计划进度、 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 七) 文献综述。
第三十八条 开题报告会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 由学科组负责人召集本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具有教授职称的有关专家 3 人以上, 组成学科 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
第三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 学科专家组应 对报告人所选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 并就课题的研究工 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学科组应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 专家组成员、 记录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学科组、 学院和研究生部存档。
第四十一条 通过论文开题报告进入论文写作阶段的博士研究生, 应于第四学期 ( 委 培和定向的博士生最迟应于第六学期) 开学后第二周, 向导师和导师组 及时汇报科研情况和论文写作计划完成情况。
导师和导师组应对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及科研计划完成情况作出 评定, 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对学位论文写作与科研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 博士研究生, 导师组应提出推迟其学位论文答辩或终止学位论文写作的 意见, 经学科组、 学院、 研究生部审核后, 报主管校长批准。 被终止学 位论文写作的博士研究生应予淘汰。
第四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为具有系统性、 完整性、 创造性的学术成果, 能够通过 专家鉴定认可, 达到在国内外重要刊物、 出版社正式发表的水平。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 10 万字。
第四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和学位授予程序参照 《 西南政法大学学位 授予工作规定》 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的评优与处分事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 以 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