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2 年 5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2012 年 6 月 5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 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提高 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 西南政 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博士、 硕士研究生, 必须持西南政法 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规定期限到学校相应学院报到, 并办 理入学于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向所属学院请假,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学院应 将请假情况及时向研究生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 院应在开学第三周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部、 党委研 究生工作部。
新生报到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可 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入学资格:
( 一) 入学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
( 二) 因患病保留入学资格, 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入学的。
第五条 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诊 断暂时不宜在校学习, 经过治疗可以在一年内达到国家招生标准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 学科负责人和所在院 (系)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送研究生部主任 审核, 报主管校长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没有学籍。 因病准予保留入学资格者,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属在职人员的, 回原单位 治疗; 属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其它人员的, 回家治疗, 医疗费及往返费用 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将入学申请寄送研究生部培养 管理办公室。 经审查同意后, 到校复查。 复查合格者, 可予以注册,取得学 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于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注册于续。 注册 后, 所选各门课程、 考核成绩和学分有效。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缴清当年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后 注册。 不能按时注册的研究生, 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暂缓注册于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所选课程无 效, 不具有参加相关课程考核的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于续后 注册。
第七条 凡属弄虚作假、 伺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 节恶劣的, 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 其中委培和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四 年。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两年或三年。
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为六年, 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 休学) 为五年, 超过此年限者, 不予注册,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 可申请提前毕业。
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 按 《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
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 按 《 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硕士生提前毕业管理办 法》 相关规定办理。研究生不能在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的, 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延 长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经批准延长后最长不得 超过六年。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 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缴费等于续。
第四重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 称课程)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按照学校研究生课程考核相关规定和培养方案的相关要 求执行。
代表学校参加省 ( 直辖市) 级以上重大比赛或活动的研究生, 学校视其情 况采取特殊方式予以考核。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 如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 应由本 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请假 3 天以内的, 由辅导员审批; 请假 4 - 7 天的, 由辅导员签署意见, 所 在学院审批; 请假 8 - 14 天的, 由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 经学院批准后报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请假 15 天以上的, 由年级辅导员、 学院负责人签 署意见后, 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报学校审批。
研究生请假经批准同意的, 应到辅导员处登记后, 方可离校。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有关请假于续, 如因特殊客观情况委托他 人办理请假于续的, 应当与辅导员保持密切联系, 随时了解请假于续办理 进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公外出, 参加社会调查、 专业实习或参加学术会议, 应向学院提 出书面申请, 若影响正常上课的, 还须同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请假或因公外出期满应按时返校办理销假于续。 如因特殊情况假满或因公 外出期满仍不能按期返校的, 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办理续假于续。 因病续 假者则应当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 病假证明、 处方和医药收据) 续假。
第十七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请假于续。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假期己满 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不参加前款所列活动的, 按旷课处理, 并依照有关规 定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旷课 6 学时以内的,予以通报批评; 旷课 7 学时至 12 学时的, 予以警告处 分; 旷课 13 学时至 24 学时的, 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 25 学时至 36 学时 的, 予以记过处分; 旷课 37 学时至 49 学时以上的, 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因旷课受处分后继续旷课且累计旷课超过 50 学时者, 或因旷课受处分后继 续旷课再受处分者, 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 学习规定的课程。 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 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课程考核原则上采取期末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专业必修课平时 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平时考核分数占相应课程总成绩的 40% -60% 。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研究生平时学习情况的考核, 平时考核不及格者, 不能 参加课程结束考核。
第十九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 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按 《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给 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 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出国进修、 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 认真参加科学研究、 教学实践、 社会实
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 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一) 本人申请休学的;
( 二) 经医院诊断证明, 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 三) 一学期内因病假、 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计划课程总学时三分之 一的;
( 四)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 又未通过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 关于续的研究生, 在学校送达催交学费通知书两周内仍未缴清学费者, 由所在学院通知其办理休学于续;
( 五) 因其他特殊原因,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指导教师或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 所在院 ( 系) 同意, 研究生部审核, 报主管校长批准。 休学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发给休学证明。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由研究生部发给休学通知。
第二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 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计入 在校年限但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期中办理休学的,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的, 已考 核课程成绩有效, 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研究生学籍, 该学期已缴费用是否退还按学校财务 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于续离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 不 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休学研究生的户口不变更, 往返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或停学复学的, 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 并按 下列规定办理:
( 一)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 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 “ 可以正常学 习” 的诊断证明, 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的, 可办理复学于续, 并报研究生 部备案。 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 二)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 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 经学院审核, 报研究生 部批准, 方可办理复学于续。
( 三) 复学的研究生, 视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情况, 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 四)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直 至开除学籍。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退学:
(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未完 成学业的;
( 二)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 不合格的;
(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 习的;
(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五)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六)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 又未办理休学于续的;
(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重庆市教育 委员会备案。
退学决定书一经送交立即生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 则在校内 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 7 天, 即视为送交。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 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诉, 申诉程序按照 《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办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 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退学的研究生, 应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于续离 校, 同时学校按规定收回相关证件和校徽。
( 二) 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于续后, 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无故超过规 定期限不办理于续的, 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 三) 退学研究生的学费退还事宜, 按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 四) 取消学籍、 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工作, 按下列方法办理:
( 一)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 档案、 户口退回原单位。
( 二)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 按己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 学校报重庆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于续; 在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 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三) 属其他学历的研究生, 档案、 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 结业与肆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 符合国家学位授予条件的, 由学校颁发学位 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准予结业, 发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结业证书:
( 一)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 节, 学位论文未达到所在专业的要求, 有关专家不予推荐答辩的;
( 二) 专家推荐答辩, 但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同意毕业的;
( 三) 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三十七条 结业的研究生, 允许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重做学位论文, 论文合格达到
毕业要求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 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 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者授予学位。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研究生重做的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的, 不得再参加论文答辩。
第三十八条 未达到培养要求, 学习未满一学年的, 发给学习证明; 学习满一学年以 上 ( 含一学年) 的, 发给肆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 一经查实,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己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由学校追回并报重庆市教育委 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研究生毕业、 结业、 肆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 校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在职硕士研究生及港澳台侨研究生、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