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2014 年 10 月 30 日第七届党委第 70 次常委会通过,2014 年 11 月 4 日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激励研究生不断进取, 加强对我校研究生的教 育管理及考核, 全面反映和评价我校研究生取得的成绩和进步, 把我校研究 生培养成为德、 智、 体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 才,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坚持正确的导向性和客观性,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原则, 测评的标准、 程序和结果应予公开, 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的结果应作为评奖、 评优的主要依据, 并作为推荐培训、 深 造、 就业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采取量化的方法, 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 价, 其内容包括研究生的德育、 智育、 文体三个方面的表现。 综合测评分由 德育测评分、 智育测评分和文体测评分之和构成。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五条 德育测评分由德育基本分、 德育加分和德育扣分组成。
第六条 德育基本分 20 分, 为每位研究生德育表现的基础分, 包括政治表现良好、 遵 纪守法、 品德良好、 关心集体、 团结同学、 爱护公物、 讲究卫生、 文明礼貌 等方面。
第七条 德育测评成绩低于 10 分者, 不得参加学校各种奖优的评选。
第八条 德育加分由突出事迹分和社会工作分组成, 但每学年德育加分不超过 20 分。
( 一) 突出事迹分 突出事迹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1.积极为社会服务、 无私奉献, 如见义勇为、 抢险救灾、 拾金不昧、 抢救伤 残等, 受到全国、 省部、 学校及学院通报表扬者, 分别计 10 分、 6 分、 4 分、 2 分; 受到国家级、 省级纸质媒体或电视新闻报道者, 分别计 2 分、 1 分。
2.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或媒体报道者, 按最高标准计算。
3.通报表扬是指中央或省级党政及其主管部门、 学校党政及其职能部门、 学 院做出的通报。
4.其他类型表扬由学院酌情计分。
( 二) 社会工作分 社会工作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1.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主席, 学校研究生自我发展研究中心 ( 即原研究生职 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 下同) 主席, 5 分。
2.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 部长, 学校研究生自我发展研究中心副主 席、 部长, 年级总班长, 《 法论》 编辑部副主编, 4. 5分。
3.班级党支部、 班长, 4 分。 团支部支委根据具体所承担的工作由学院参照 班委按照具体工作承担量酌情计分。
4.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副部长, 学校研究生自我发展研究中心副部长, 班级 党支部委员、 班委委员, 《 法论》 编辑部编委, 3 分。
5.学校或学院究生会干事, 学校研究生自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干事, 《 法论》 编辑助理, 2 分。
6.寝室长, 0. 5分。
7.积极参与志愿者及公益实践活动并能提供相关证明者, 由各学院比照 0. 1分 / 小时计分, 但累计不超过 5 分。
8.积极组织各类活动的非干部学生、 积极参与各类活动的学生, 由各学院酌 情加分, 但累计不超过 2 分。
研究生管理工作中职能性社团的干部及干事, 比照第 1 5 项酌情计分。 兼任数项工作者, 按其最高者计算, 社会工作分累计不得超过 10 分。 参加 “ 三助” 岗位的研究生, 不计分。
担任社会工作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 按 30% 加分。 工作态度差、 不负责任、 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期者, 不计分。
第九条 德育扣分
研究生的德育扣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 一) 受到学校、 学院、 年级专业通报批评者, 一次分别扣 4 分、 2 分、 1 分。
( 二) 旷课者, 每学时扣0. 5分。
( 三)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一次扣 1 分。
( 四) 其他不符合研究生思想道德规范、 纪律要求的行为, 由学院视情节及影 响予以扣分。
同一违纪行为涉及多项扣分的, 按其最高扣分标准计算; 不同违纪行为累计 扣分。
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不参加综合测评排名。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十条 智育测评由课程成绩分、 智育加分组成。 课程成绩分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
( 一) 所有课程必须合格, 其中必修课成绩计人综合测评, 选修课、 补修课程 成绩不计人。 有任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可参与综合测评排名, 但不参与评优 评奖。
( 二) 课程成绩为全学年所有必修课考核成绩的加权平均分 ( 加权平均分就是 所有课程的加权成绩的和再除以总的学分, 加权成绩是课程成绩乘以科目所 占的学分值) 。
( 三) 学位外语成绩不计人综合测评, 但未通过者不参与当年的评优评奖。 第十一条 智育加分
科学研究和其他成果, 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 ( 分类参考学校当年科研成 果相关规定执行) :
( 一) 著作
1.由具有独立刊号的出版社出版 20 万字以上个人专著者, 25 分; 少于 20
万字者, 15 分。
2.出版合作著作的第一署名者, 13 分; 第二署名者, 7 分; 第 n 名作者6 /n分。
( 二) 教材和其他著作出版教材和工具书类, 分别按照专著类标准减半计算; 出版其他著作, 按 专著类标准的 1 I 3 计算。
( 三) 学术论文
1.原创性论文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分:
表 1
发表刊物级别 |
得分 ( M)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四及以 后作者 |
校定 A 类 |
80 |
50% *M |
30% *M |
20% *M |
10% *M |
校定 B 类 |
40 |
50% *M |
30% *M |
20% *M |
10% *M |
校定 C 类 |
20 |
50% *M |
30% *M |
20% *M |
10% *M |
校定 D1 类 |
10 |
50% *M |
30% *M |
20% *M |
10% *M |
校定 D2 类 |
5 |
50% *M |
30% *M |
20% *M |
10% *M |
其他公开发表的 学术论文 ( 论文集) |
1 ( 总计不 超过 4 分) |
50% *M |
30% *M |
20% *M |
10% *M |
注: 二人合撰论文, 各占 50% 。
论文被同一级别期刊转载, 按照相应级别的1. 5倍给予加分。 在国际性学术会议、 全国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 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 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 每篇 2 分; 在省部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 其他 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 每篇 1 分。 本项目累计不超过 4 分。 2.在境内外发表的译文, 提交学院综合测评小组, 由学院参考第 1 项标准 酌情计分。
3.与导师合作发表且为除导师外唯一作者的论文, 按照研究生独立发表3 / 4计分。
( 四) 非学术性文章
在公开或合法内部刊物上发表的非学术性文章, 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1.在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公开报刊上发表的, 每篇分别计 4 分、 3 分、 1分; 公开发表的文章被转载的, 按转载刊物最高标准计算。
2.被学校内部刊物和网站采用的稿件, 每篇按校院两级分别计0. 2 分、 0. 1分, 但累计不超过 2 分。
3. 加分不超过 10 分。 ( 五) 获奖加分
1.各类科研成果获奖按表 2 方式计分:
表 2
获奖级别 |
等级 |
排名第一得分 |
排名第 n 得分 |
国家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80 |
排名第一得分 - 5* ( n -1) |
二等奖 |
50 |
排名第一得分 - 3* ( n -1) |
|
三等奖 |
30 |
排名第一得分 - 2* ( n -1) |
|
省部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40 |
排名第一得分 - 2* ( n -1) |
二等奖 |
30 |
排名第一得分 - 1* ( n -1) |
|
三等奖 |
20 |
排名第一得分 - 0. 5* ( n-1) |
|
全国性专业学会、 研究会成果奖 |
一等奖 |
12 |
排名第一得分 - 2* ( n -1) |
二等奖 |
10 |
排名第一得分 - 2* ( n -1) |
|
三等奖 |
8 |
排名第一得分 - 2* ( n -1) |
|
省级专业学会、 研究会成果奖 |
一等奖 |
8 |
排名第一得分 - 1* ( n -1) |
二等奖 |
6 |
排名第一得分 - 1* ( n -1) |
|
三等奖 |
5 |
排名第一得分 - 1* ( n -1) |
|
校级学术成果奖等 |
一等奖 |
3 |
排名第一得分 - 0. 5* ( n- 1) |
二等奖 |
2 |
排名第一得分 - 0. 5* ( n - 1) |
|
三等奖 |
1 |
排名第一得分 - 0. 5* ( n - 1) |
注: 排名第 n 者如算出为负分则不计分。
2.国家级奖: 指以中央 ( 国务院) 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高等学校 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人文社会科学)、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视为 国家级奖。
省部级: 指以国务院各部委或省级政府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3.特等奖按照相应级别一等奖 2 倍计分, 优秀奖按照相应级别三等奖减半 计算。
被 《 新华文摘》 、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 《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 《 人大 复印报刊资料》 转载的学术成果, 按最高级别认定。
( 六) 科研项目
项目分 ( 以批准后的项目申报书、 重要事项变更书或结题书原件中的排名 为准)
1. 立项分
表 3
项目级别 |
等 级 |
,分 |
排名第一 ( 主持人) |
排名第二、 一 ( 主研人) |
排名第 n |
国家级 |
重大项目 |
90 |
40 |
15 |
剩余分 I n |
重点项目 |
65 |
25 |
12 |
剩余分 I n |
|
其他项目 |
40 |
15 |
6 |
剩余分 I n |
|
部级 |
重大项目 |
60 |
20 |
12 |
剩余分 I n |
重点项目 |
48 |
15 |
10 |
剩余分 I n |
|
其他项目 |
35 |
10 |
7 |
剩余分 I n |
|
省级 |
重大项目 |
50 |
15 |
10 |
剩余分 I n |
重点项目 |
35 |
10 |
7 |
剩余分 I n |
|
其他项目 |
15 |
5 |
3 |
剩余分 I n |
2. 结项分
①结项获得和立项同等分值。
②其中校级项目结项后按照表 4 一次性获得项目分。
表 4
项目级别 |
等 级 |
,分 |
排名第一 ( 主持人) |
排名第二、 一 ( 主研人) |
排名第 n |
校 级 |
重大项目 |
70 |
20 |
14 |
剩余分 I n |
重点项目 |
40 |
10 |
10 |
剩余分 I n |
|
其他项目 |
20 |
6 |
4 |
剩余分 I n |
3.延期结项按照结项应获分值的 50% 计分。
4.科研项目的分类与认定, 请参照当前执行的 《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管 理办法》 中关于科研项目的划分规定。
( 七) “ 挑战杯” 及各类科技与学术竞赛
在各类科技与学术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者, 个人项目按表 5 计分, 集体 项目 (2 人以上) 由学院按照总分不超过下表分值的原则按照承担工作量 酌情计分, 跨学院的集体项目成员最高不得超过下表分值的 60% 计分; 专 业学会、 研究会获奖按照表 5 分值的 80% 计算; 参加 “ 挑战杯” 赛事所获 奖项按照下表同级别1. 2倍计分。
表 5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一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5 |
12 |
10 |
8 |
6 |
部级 |
12 |
10 |
8 |
6 |
4 |
省级 |
10 |
8 |
6 |
4 |
3 |
校级 |
4 |
3. 5 |
3 |
2. 5 |
1 |
学院 |
由学院酌情计分, 最高不超过 2 分 |
( 八) 研究生均需以西南政法大学名义申请成果、 专利、 发表论文、 论著及 完成科研项目, 方能计分; 以其他方式申请科研项目者, 由各学院参照此 办法酌情计分。
( 九) 咨询报告、 专利和在国外著名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论文加分, 由学院 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评定加分并报研工部备案。
第四章 文体测评
第十二条 文体测评分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 但一学年累计不超过 20 分:
( 一) 在各类文化、 体育、 艺术竞赛中获得奖项者按下表计分, 同一项目获 多个奖项以最高分计。
( 二) 集体项目获奖, 有主要成员 ( 如领唱等) 最高按下表同级 60% 计分, 其他成员最高按表 6 的 30% 计分。
表 6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6 |
5. 5 |
5 |
4. 5 |
2 |
部级 |
5 |
4. 5 |
4 |
3. 5 |
1 |
省级 |
4 |
3. 5 |
3 |
2. 5 |
0. 5 |
校级 |
3 |
2. 5 |
2 |
1. 5 |
0. 4 |
学院 |
由学院酌情设定, 最高不超过 1 分 |
注: 如比赛未设特等奖, 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 破体育赛事纪录者按特等奖计分。
( 三) 参加其他活动获奖者及积极参加各类活动未获名次者, 由学院核实后 参照本条酌情计分, 但累计不得超过1. 5分。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扣分
己报名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无正当理由缺席者, 扣 1 分 / 次; 对竞赛项目或 演出等集体活动造成影响的, 视情况扣 2-5 分 / 次。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四条组织机构。 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指导, 学院党总支负 责组织。 学院应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党政领导、 辅导员以及学生 代表组成测评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本学院综合测评细则的制定、 评审组织、 监督及审议工作。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 内完成, 以同年级同专业为测评单位。
第十六条基本程序。 主要分为研究生本人自测、 行政班初测、 各年级各专业总测和 测评领导小组审议。
( 一) 自测。 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总结, 并按统一表格规定的内容实事求是 地进行自我测评, 填写各项分数。
( 二) 初测。 研究生各行政班成立测评小组, 由研究生辅导员、 研究生干部 代表组成, 负责审核基础分、 加分、 扣分项目, 修正错漏。 初测结果及根 据应公示至少三天, 公示期内有正当异议者, 应及时更正。
( 三) 总测。 学院的年级专业成立测评小组, 原则上由研究生辅导员、 研究 生干部代表和研究生代表共 7 人组成 ( 其中研究生代表不低于 2 人) , 负责 审查本年级专业研究生的测评成绩。 测评结果由研究生辅导员审查后报学 院测评小组审议。
( 四) 审议。 由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对总测结果予以审议, 审议通过后将测评 进行公示, 由学院党总支进行审核、 批准、 归档, 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学院党总支在审核中认为确有错误的, 可以对测评结 果进行复审, 并对复审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对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研究生, 除给予批评教育外, 应视其情节轻重, 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 3 分以上, 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 “ 研究生” 是指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博士、 硕士研究生; “ 以上” 、 “ 不少于” 、 “ 至少” 、 “ 不超过” 包括本数, “ 以下”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学院需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在细则中要根据学术和专业硕士 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综合测评分数, 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